※ 引述《kuninaka (家入レオ推廣大使)》之銘言:
: 4.附註、心得、想法︰
: 陳柏惟指出,本次修法也賦予情報機關當遭受攻擊、破壞等威脅或風險足以影響國
: 家安全、利益時,可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的權力。
: 賦予處理、運用的權力
: 欸欸 聽起來很促咪耶
: 跟之前有個什麼總的有點像耶
: 3Q又丟了一個震撼彈了
: 我覺得他好棒喔
: 台派之光
不知道他有沒有貼出他的草案
依照新聞內容描述,是要修第七條
但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應該可以cover?
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7 條
情報機關應就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下列資訊進行蒐集、研析、處理
及運用: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大陸地區或外國資訊。
二、涉及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外諜、敵諜、跨國性犯罪或國內外
恐怖份子之滲透破壞等資訊。
三、其他有關總體國情、國防、外交、兩岸關係、經濟、科技、社會或重
大治安事務等資訊。
四、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以刺探、收集、竊取、洩漏、交付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取得之營業秘密資訊。
前項資訊之蒐集,必要時得採取秘密方式為之,包括運用人員、電子偵測
、通(資)訊截收、衛星(光纖)偵蒐(照)、跟監、錄影(音)及向有
關機關(構)調閱資料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