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 19 人,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之一係民眾得檢舉違規之相關規定,然隨著智慧型手
機日益普及,民眾檢舉案件似成常態、甚至有檢舉達人的出
現;民眾協助交通違規檢舉雖可減輕有限的警力,但過於浮
濫也造成不少的民怨。再者,交通違規案件由執行公權力之
執法單位開罰,大多透過標準檢驗器具來認定取締,而民眾
檢舉案件依據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雖仍需由公路主管
或警察機關查證,但民眾使用的手機未必經過標準檢驗,在
合法認定上恐有不足。為維持交通違規檢舉的公正性,並防
範檢舉達人過度檢舉而造成警力負荷,爰擬具「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
決。
說明:
一、據警政署統計指出,交通違規民眾檢舉案件從 106 年至 108 年的數量分別是 2,919,
281 件、3,170,452 件、3,914,742 件,顯見民眾檢舉案件有逐年遞增的趨勢。警方對於日益增多
的檢舉案件須善盡查證責任,而民眾檢舉案件增加,相對執法人員的負擔也增加,未必透過警
民合作就能有效減輕警力負擔,實有修法之必要。
二、另外,隨著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民眾檢舉案件似成常態、甚至有檢舉達人的出現,
雖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有民眾得以檢舉的法源依據,但民眾通常透過智慧型
手機拍照檢舉,不同於交通違規案件由執行公權力之執法單位開罰,大多透過標準檢驗器
具來認定取締。基此,民眾以手機檢舉為器材不若執法單位的器具定時受檢,其產生誤差
的疑慮容有合理懷疑性。為免過多民怨,民眾檢舉案件若非重大交通違規,實應先給予違
規者一次勸導機會,爰提出本次修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
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
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經查證屬實者,先給予勸
導,若同一違規事實再犯者
,即予舉發。但行為終了日
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現 行 條 文
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
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
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
檢舉,不予舉發。
立法院第 10 屆第 1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336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莊競程 陳亭妃 賴惠員 賴品妤 莊瑞雄
林楚茵 吳玉琴 楊 曜 黃國書 黃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劉世芳 陳明文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范 雲
立法院公文PDF連結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63.pdf
民眾手機非標準檢驗儀器
所以檢舉成立後就先勸導,下次再開罰
好像哪裡怪怪的?
另外紅線停車需要用標準檢驗儀器鑑定ㄇ
莫拉提可以出來說明一下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