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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直播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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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得看內文的話 最後面有懶人包2張圖)
邱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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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幾個刑事案件,激起社會對於監護處分制度的討論,也讓大家關注到「刑法」監護處分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不足。而司法及醫療的第一線人員,也反應相關法律確實有必要配套修正。所以在上週五 王婉諭 委員和我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們,進行了一場修法公聽會,並在今天早上的記者會,表達我們統合各界意見之後的修法立場。
1 監護處分個案,要有符合需求的分級分流機制
台灣每年受監護處分人數約在 200 人,九成左右採取於醫療機構住院的模式。然而,受監護處分人其實有各種不同的樣態(如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行為問題、人格違常、物質使用疾患),不是所有的狀況都是和送到醫院。舉例來說,智能障礙或發展性障礙的處遇處所,此類心智缺陷的個案如果沒有合併精神疾病,則並非屬於「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送來醫院也不知道要幹嘛。
就此,我們認為,國家施以監護處分的目的,應該是基於受監護處分人之需求評估,提供適切的分級分流處遇,制定以轉銜社區支持為目標的處遇計畫,才能協助穩定受監護處分人身心狀況,重建個案的生活結構。
只有對症下藥,才能處理個案的狀況,讓遺憾的情形不再發生。
2 監護處分的延長和銜接,要符合實際需要和比例原則
在本次修法期間,社會各界對於現行監護處分五年的期限,認為有所不足。因此,對於受監護處分人涉犯重罪的狀況(死刑、無情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們這次提出的修法,將監護處分的期間可以逐年延長,與原處分期間併計最長十年。而是否有延長之必要,也要有完整的評估與制度設計。畢竟監護處分作為一項國家處遇與治療作為,也是耗費國家資源所進行的措施,必須審慎衡酌執行的比例原則。
而在監護處分即將結束的時候,現行法只有在精神衛生法第31條,規定「通知其住(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追蹤保護」的措施,但對於可能仍有強制治療的個案,也欠缺轉銜的機制。因此,對於受監護處分的精神疾患者,我們也規定要在監護處分執行屆滿前,提前評估個案與社區精神衛生體系轉銜的需求,必要時也要申請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以在監護期間屆至後無縫接軌到精神照護機構。
修法的內容還有很多,完整的法案,我們會在下週一提出。
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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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全面的司法監護制度:監護處分修法提案記者會」
先前鐵路殺警案一審宣判無罪,並施以監護處分五年,讓社會各界對於「刑法」監護處分與「保安處分執行法」有許多討論。今天上午,我和邱顯智一同針對現行「刑法」監護處分相關規範不足,導致實際運作上存有缺漏,以及第一線人員反映「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配套修正之必要等,召開修法提案記者會,希望讓我們的司法監護制度,更為全面!
▋監護處分個案,應有適切的分級分流機制
目前每年受監護處分人數約在 200 人左右,其中約九成,採取於醫療機構住院的模式。然而,受監護處分人其實有各種不同的樣態,例如: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行為問題、人格違常、物質使用疾患(藥酒癮)等等,且有合併兩種以上疾病或困難之情形,因此,並非所有監護處分個案都適合送到醫療機構住院。
舉例來說,智能障礙或發展性障礙的處遇處所,此類心智缺陷的個案如果沒有合併精神疾病,則並非屬於「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也因此,這樣類型的個案其監護處分處所應非醫院,因為此類障礙者並沒有可受治療的「疾病」。然而,目前監護處分的處所,並未加以區分。
我們認為,國家施以監護處分的目的,應該是基於受監護處分人之需求評估,提供適切的分級分流處遇,制定以轉銜社區支持為目標的處遇計畫,協助穩定受監護處分人身心狀況,重建個案的生活結構。
▋監護處分的延長期間,應衡酌比例原則
現行監護處分 5 年的期限,是否有延長之必要,應有謹慎的評估與制度設計,監護處分作為一項國家處遇與治療作為,必須審慎衡酌執行的比例原則。如果不分情節,一律延長監護處分之期間,除了可能導致情輕法重的局面之外,後果亦將是目前以住院為主的醫療端,難以承受之重。
舉例來說,如果原本的犯行像是竊盜,原本最重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者是「刑法」加重詐欺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監護處分在實際執行上只要一延長,便可能遠遠超出原所犯行的法定最重本刑。第一線人員也反映,個案恐將以監護處分留置在機構更長的時間,產生輕重失衡的結果。
因此,針對上述種種情況,除了在延長監護處分外,這次我們提出的修法版本,還包括了其他整體配套,希望能讓台灣的監護處分更為全面。
(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可以點開圖片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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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週一正式提案 會有更多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