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20-06-06 18:04:29地方制度法第82條
第1項: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
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
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第3項: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
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1條第2項: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如果代理超過兩年,會不會算超過一任?
畢竟地方制度法第55條是寫:「連選得連任一屆」
這樣可以讓DPP連當10年(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