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6 條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
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 80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六十日。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四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第 81 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
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第 83 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
、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
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
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應予刪除。
選舉委員會應逕為不成立之宣告: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連署人有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事。
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第 90 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
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
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過半數規則
我白話文講解:
台灣現行的罷免制度為分二階段徵求選民連署,通過之後再進行選民投票決定罷免結果。
第一階段:提議(1%選民簽署)
第二階段:連署(10%選民簽署)
第三階段: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
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5%以上,即為通過。)
以這次2020.06.06 韓國瑜的高雄市長罷免案為例:
高雄市的總選舉人數 初步統計有228萬1692人
第一階段 要1%人以上 設籍高雄的選舉人提議 等於2萬2千8百人提議
這22,800人還要附上身分證,戶籍地,簽名蓋章
不能寫錯 不然會被排除於提議人數之外
第二階段 要10%人以上 設籍高雄的選舉人提議 等於22萬8千人連署
這228,000人還要附上身分證,戶籍地,簽名蓋章
不能寫錯 不然會被排除於罷免人數之外
罷免案之連署更受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0條之限制
本例是直轄市長 連署時間規定在60天以內
罷免案都是由民眾無償發動
你當民眾都不用工作 天天出外擺攤要人幫忙連署罷免喔
他們還有時間壓力 在60天之內 連署完成 連署人數的全部個資還不能假照or寫錯
【看看2015年蔡正元的立委罷免案】:
該年內湖、南港的總投票人數為29萬9527人
等於要 2千9百人的提議(這些人須設籍內湖、南港)
然後要 2萬9千人的連署(這些人須設籍內湖、南港)
還要受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0條之限制 60日內連署完成
看看當年的罷免投票結果
總投票人數 79,303人
同意罷免人數76,737人 約為24.17%選舉人數(未達現在25%法定門檻)
反對罷免人數 2,196人
當時還是「鳥籠罷免」舊法 規定要50%以上總選舉人數
即158,717人以上同意罷免 才能成功
【看看2017年黃國昌的立委罷免案】:
該年汐止、瑞芳、金山、萬里的總投票人數為25萬1,191人
等於要 2千5百人的提議(這些人須設籍汐止、瑞芳、金山、萬里)
然後要 2萬5千人的連署(這些人須設籍汐止、瑞芳、金山、萬里)
還要受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0條之限制 60日內連署完成
看看當年的罷免投票結果
總投票人數 70,924人
同意罷免人數48,693人 約為19.05%選舉人數(未達現在25%法定門檻)
反對罷免人數21,748人
當時已經適用「1/4選舉總人數以上同意罷免」的新法 規定要25%以上選舉人數
即 63,888人以上同意罷免 才能成功
※ 引述《McCain (長髮馬尾控)》之銘言:
虧你還是政黑版-經典藍蛆
當年的政黑版被戲稱為屎坑 裡面一堆藍蛆窩在這版抱團取暖
在S皇的權威管版之下 桶得綠吱不敢踏足此處
那時S皇觸犯自己訂的奇妙版規 被當時政黑小組長jobli直接停權拔版主
政黑的藍蛆群中「以你最有聲譽」 還紛紛想要拱你出來當政黑版主咧
罷免權 是民主國家的民眾 行使自己民權的具體展現
更為支那民國創國國父-孫毛文 三民主義【直接民權】的具體展現
孫毛文的三民主義:
政府有治權 人民有政權 政府之權為人民所賦予
人民經由「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給予的政府權利 要【可放可收】
【放】是人民給予的 經由選舉
【收】是人民收回的 經由罷免
這種「具體民權的展現」是你這個藍蛆的創派長老-孫毛文最推崇的「民權精神」
你這個經典版的政黑藍蛆 今天居然不認你們的創派祖宗-孫毛文了
你還大開民主倒車 認為罷免案門檻太低 很容易罷免
現在台灣的罷免案「1/4選舉總人數以上同意罷免」的新法 門檻已經相當高了
還要該地區1%選舉總人數以上提議
該地區10%選舉總人數以上連署 還要在60日內連署完成
上面這些提議人、連署人的個資、戶籍地還不能有錯 不然會被剔除於人數之外
奉勸政黑版的經典藍蛆
不要再反對你們創派祖宗-孫毛文的具體實現「直接民權」的精神了~好麻
台灣的「直接民權」能走到今天 讓【罷免權】具體展現 真的是得來不易
你這政黑版-經典藍蛆不支持這種「直接民權」也就算了 居然還嫌門檻太低想要毀掉它
※ 引述《McCain (長髮馬尾控)》之銘言:
: 經過多次的修法之後 一般的民選公職罷免門檻已經降到25%
: 總覺得這樣的門檻太低了 當然 罷免還有其他的規則
: 如同意票要高於不同意票才算成功
: 但還是覺得這樣的罷免門檻 有修改的空間
: 例如應該要彈性點 以當選人被選上時的票數為門檻
: 像今天韓國瑜的被罷免票數約93萬 大於當選時的89萬
: 這樣就沒問題 但如果票數只是險險過58萬呢?
: 會不會引起後續的爭議?
: 所以建議還是要再修法 稍微調高罷免的門檻
: (相對之下總統的被罷免門檻就非常的高 這可以另外再討論)
: 國外有個例子可以參考 美國加州前州長戴維斯就在2003被罷免
: 但美國是把罷免和新任首長放在一起選舉 如果當天州長被罷免
: 就會同天選出新任州長 當時明星阿諾就是在此背景下補選上州長
: 而台灣目前沒類似的機制 如果罷免之後 三個月又要選舉
: 這樣是不是太過動員社會資源 勞民傷財呢?
: 其次 在韓國瑜被罷免之後 下一個有可能被罷免的是誰?
: 看起來柯文哲似乎比較危險些 如果那一天藍綠兩黨要聯手做掉他的話
: 只要提個罷免 最後要過關的機會也不是沒有
: 各位認為 誰有可能是下一個人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