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會議規範
第十四條(處分之決議)
會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處分之決議。
如情節重大,得由大會成立紀律委員會,研議處分辦法,報請大會決定:
(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兩次以上者。
(二)發言違反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三)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防礙議場秩序者。
前項處分之決議,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將姓名及其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停止出席權一次。
(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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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講,這種權鬥開會的秘訣,其實和選舉一樣,要過半,
一過半可以搞事情找碴,逼對方現場致歉(其實就是批鬥大會)
拉不下臉不道歉的,大概就只能自己退黨了
至於前面處份理由怎樣,還不是當天會議現場佔了過半的一方說了算,
所以現在柯搞不好很焦慮,黨內資源回收和滲透的一堆,
誰站在自己這一邊,不一定有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