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TPP黨章, 只有規定黨主席一定是中央委員之一
所以要學其他政黨 黨代表->中央委員->中常委->黨主席 這樣包含關係
就要先在黨員大會通過黨代表的職權定義吧?
那如果用黨主席/中央委員的名義發東西讓更多黨員來,
就變成發東西讓人把自己選為黨代表
馬上就符合政黨法賄選?
https://bit.ly/3cQ2HOf
有候選人資格者或其助選員,以金錢或物品,價值超過30元以上,
或招待旅遊等行為給予有選舉權之人者,皆構成賄選行為。
只要是有上列行為者,不管是選後「補賄」或是選前「期賄」,
都屬賄選行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78
第 33 條
政黨辦理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人員之選舉,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讓路人甲發錢
那就是高雄乾洗手那件事那樣,當事人沒發,
要側翼自己掏錢才行,而且連黨員都不行,會有人做白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