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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聞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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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獵雷艦案,監察院去年2月間彈劾海軍前司令陳永康、
前副司令蒲澤春,移送公懲會。公懲會認定2人有監督不周之疏失,本應予降1級懲戒處分
,但超過5年懲戒時效,判決免議。
監察院移送指出,國防部前核定海軍「康平專案第2階段」投資綱要暨總工作計畫,以國
艦國造方式籌購6艘獵雷艦,於民國102至114年度執行,陳永康與蒲澤春核定所屬簽報按
廠商需求,大幅放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監察院認為,陳、蒲未督促所屬審慎規劃方案,輕忽得標廠商因資本額過低,是否具有相
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能力,足以支撐前後長達12年的獵雷艦採購案,肇致
「康平專案」建案任務失敗,影響國家安全至鉅。
另外,時任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長王端仁、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漁業署研究員陳文深,於
105年10月7日赴慶富造船公司協調興達漁港獵雷艦造艦廠房用地,言行不當,強烈斲傷行
政機關廉明公正形象。
監察院認為,陳永康、蒲澤春、王端仁、陳文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有重大違失,依
法提案彈劾,去年2月1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公懲會審理後,認為王端仁、陳文深引致社會大眾認為偏袒特定廠商的不良觀感,損害機
關形象及政府信譽,判決兩人申誡。
陳永康、蒲澤春部分,公懲會認為兩人有監督不周疏失,均應予降1級的懲戒處分。但陳
永康及蒲澤春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為102年11月28日,移送公懲會繫屬之日為108年2月1
日,已超過5年,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判決免議。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之日止,已逾5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
誡的懲戒處分。同法第56條第3款規定,懲戒案件已逾第20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者
,應為免議的判決。(編輯:方沛清)1090610
4.附註、心得、想法︰
以現在的政壇結構,立法院有十個戰神也沒用
幾百億這麼大的弊案發生到今天
彈劾了幾個公務員,懲戒還只有兩個記了申誡
結果因為藍、綠互相指責是對方的弊案
眼看案子是要不了了之
沒有金融倫理的銀行高層繼續在各國營行庫輪轉
然後繼續派蟑螂嘲笑咆嘯昌 彷彿這個國家一切都很美好
一切都是破壞皇城合諧的黃國昌的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