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兩位大律師用政黨法第16條主張民眾黨可能連續4年無法召開黨員大會,用政黨法
第27條第1款規定可能被解散,民眾黨用以下理由主張召開黨員大會不用黨員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就好了吧
1. 章程第12條、政黨法第16條,是在規定黨員大會的決議門檻,不是在規定黨員大會的
召開門檻。無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只是無法成立決議,並非無召開黨員大會
2. 章程第11條、政黨法第27條,並未如政黨法第7條要求出席政黨成立大會時應達一定人
數
3. 黨員非如中央委員有人數定額,故依章程第29條應適用內政部會議規範第4條第1項(
三),不受開會額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