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pp123 (鋼鐵韓粉-P哥)》之銘言:
: 直轄市長規則是最多連任2次 韓國瑜算是第三任 所以說陳菊錯開一任 這一任補選應該
可
: 既然高雄人這麼喜歡陳菊 那就讓陳菊補選高雄就好啊
: 高雄 dpp 陳菊
回鍋參加補選的案例選,類似以前苗栗縣竹南鎮長選舉(康世儒案),他曾經當過14,15屆
,然後第16屆鎮長謝清泉任內病逝後,康世儒又參加第16屆補選
內政部民政司表示:
地方制度法第55至57條「連選得連任一次」條文的用字是「次」,而非「屆」,是指連續
參加二「次」同一職務的選舉並當選就任,才屬連選連任,中間若有中斷,就不屬連選連
任。
但苗栗地院合議庭表示:
「連選得連任一次」的立法意旨是「為了避免民選地方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
產生流弊」;並指出若依內政部的見解,有可能出現同一人在十六年內,擔任十四年以上
地方首長的情形, 所以內政部的解釋顯然已經違反地方制度法的立法意旨;合議庭也聲
明,「連選得連任一次」應解釋為「同一職務連續兩屆均曾當選就任,第三屆不論是改選
或補選,仍是連選連任」。
2012年11月,臺中高分院二審見解大致與苗栗地院一審相同,所以判決康世儒當選無效定
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