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在二審判決當天寫的文章。
另外,一審法官引《後漢書》說明「謠言」是中性概念,但一審判決無罪之關鍵,仍然在
於我舉出台電新聞稿在政黨輪替前後差異。
詹順貴律師花了太多力氣在反駁一審法官的中文釋義,卻被我當庭指出訴訟策略有舉證責
任錯置、刻意忽略原審考察,顯有邏輯謬誤。
可參考我在2020年5月7日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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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又輸了:法庭不是一個律師發洩自己情緒的地方】
2020年6月11日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220798994140663
「儀控設備的零件備品問題,則是經濟部以政治考量,竟採用民進黨顧問楊木火散布多年
的謠言。」
109年度上易字第444號,楊木火委任詹順貴律師,自訴黃士修誹謗案上訴二審,法官宣判
:上訴駁回,維持一審原判,無罪。
有朋友覺得,楊木火所託非人,詹順貴律師到底有沒有認真打官司?答案是有的,先前開
庭時,詹順貴比楊木火本人還要激動。從訴狀文字也可以看出來,詹順貴對黃士修積累的
怨恨。
但法庭不是一個律師發洩自己情緒的地方。
我想起一審法官說過的,「詹大律師,你是學法的,黃先生不是學法的。」「我真的看不
懂,原告所謂的誹謗,是要告哪一句話。」
詹順貴在上訴狀之中,挑剔法官引用的中文釋義,並採取切割事實的訴訟策略。在二審時
被我當庭指出,此乃舉證責任之錯置,且刻意忽略原審考察,顯有邏輯謬誤。
無論如何,現在民進黨立委顧問楊木火,成為高等法院認證的造謠人士了。
詹順貴該做的不是跟著反核人士一起瘋,也不是奉著今上旨意批鬥剿殺柯文哲,而是去誠
實面對在你手中通過的開發環評,造就多少生態破壞,背叛多少環運夥伴。
你不配自稱為一個環境人權律師,環境正義不是讓你消費的華麗外衣。
不過,在那之前,還是先回學校充實本職學能吧。不要讓法官當庭手把手教你寫訴狀,還
被不是法律本科出身的黃士修,當庭向你講解構成要件和訴訟邏輯。
請勿讓法界後進以為,律師執照也是能用雞腿換的。停止褻瀆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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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7日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20456337934472
楊木火委任詹順貴律師自訴黃士修誹謗案,上訴第二次開庭。辯論終結後,法官諭知6月
11日宣判。
【以下為本人今日答辯】
自訴代理人的訴訟策略,是將系爭之標的縮限在「謠言」認定,並主張原告之論述有所本
。
然而,此乃舉證責任之錯置。本件乃黃士修為被告,黃士修有責任舉證自身言論有所本。
本件並非楊木火為被告,更非黃士修有責任舉證楊木火之論述有所本及其心路歷程。
任何一位散布謠言者,皆可聲稱其言論是根據多年研究,絕非謠言,但這並不代表不會被
他人指出客觀事實之錯誤。再怎麼強調有所本,也可能是斷章取義和扭曲結論。
本件應回歸事實認定,即原審考察政黨輪替前後之台電說法。自訴人於2014年被台電駁斥
之不實主張,在2019年竟徹底翻轉為台電官方立場,足證被告所述有合理依據。
自訴代理人刻意忽略原審考察,採取切割事實策略,以圖推翻原審,顯有邏輯謬誤。
退萬步言,假設事實可切割,楊木火是長年投身反核運動的知名公眾人物,其公信力若僅
因黃士修一句「楊木火散布謠言」而被認定為散布謠言,楊木火之名譽就遭受重大損害,
實在難以想像黃士修有此妖言惑眾之神通。
如果有人相信「楊木火散布謠言」這句話,也是根據黃士修提出的論述與證據,得以說服
他人,是故事實不可切割。這正是公民投票之民主意義,也是法治保障之言論自由,請庭
上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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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案情回顧】
2019年12月17日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19069992196695
調查庭大約開了一個多小時,絕大多數時間是法官手把手教詹順貴,如何把自訴狀寫到讓
人看懂。
2019年12月24日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19131832542665
楊木火委任詹順貴律師自訴黃士修誹謗案的無罪判決書,已經公布在司法院網站。輸入「
108年自字59號」即可找到,節錄其中一段給大家笑笑。
※ 引述《assxass (包子)》之銘言:
: 一審指楊男出庭不否認他擔任民進黨顧問,黃男此部分指述沒捏造,至於黃男指稱經濟部
: 採用楊男「散布多年的謠言」,一審相信黃男的說法,認為他確有所本、不是無的放矢,
: 也非輕率認為自己所言屬實,不構成「實質惡意」。
: 一審更引用《後漢書》,指「謠言」一詞早期並無負面評價的寓意,而是泛指「未經可靠
: 來源證實的訊息」,只是一個中性概念,「你信,就不是謠言;你不信,就是謠言」,全
: 看個人主觀評價與認知,而「散布謠言」一詞,情感上固然有失厚道,但若是合理評論,
: 依法不罰。
: 一審指楊男與黃男對核電、核四議題的立場相左、針鋒相對,相較於黃男在理由書指稱楊
: 男「散布謠言」,楊男在本案自訴狀也對黃男使用「魚目混珠」、「欺瞞大眾」、「信口
: 誣指」等激烈用語,不遑多讓,若黃男的行為構成「散布誹謗文字」,楊男向法院遞狀所
: 用的這些詞語,「豈不亦有自陷羅網的可能?」
: 一審認定黃男本案就「事實陳述」方面,沒有憑空捏造,在主觀評價與意見方面,對於可
: 受公評之事作適當評論,有阻卻違法事由,判黃男無罪。楊男不服,提起上訴,今被高院
: 駁回,黃男無罪確定。(黃哲民/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