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捷可否擔任他黨選舉活動幹部?可以的,根據如下:
依據時代力量「紀律裁決規章」第十五條
黨員違反本規章第二條第四款而違紀參選或助選者,應予除名或停權處分。
前項所稱違紀參選,指未經本黨提名而自行參選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第一項所稱違紀助選。
一、意圖使非本黨提名之候選人當選,而公開批評本黨提名之候選人。
二、意圖使非本黨提名之候選人當選,而公開發表支持非本黨提名候選人之言論。但該次
選舉或該選區並無本黨所提名之候選人,或經決策委員會事前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意圖使非本黨提名之候選人當選,而擔任或列名為非本黨提名之候選人競選活動相關
職銜。但該次選舉或該選區並無本黨所提名之候選人,或經決策委員會事前許可者,不在
此限。
四、其他嚴重損害本黨或本黨提名候選人形象之助選行為。
違紀助選之時點,以本黨公布提名候選人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