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整理一下心得,事實面的部份來自各媒體,有誤請指正
1.為什麼公司派可以不讓市場派的投票?
公司派的理由:
(1)兩岸人民關係條例73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
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93-1條: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二萬元
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
止其股東權利;屆期仍未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停止、撤回
投資或改正為止;必要時得通知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認許或登記。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
無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