崁頂鄉長林光華賄選遭解職 貪污罪重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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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遭解職的民進黨籍崁頂鄉長林光華,因涉嫌貪污收受賄款,屏東地方法院今天判處15
年有期徒刑,遞奪公權6年,前鄉公所祕書林全明處有期徒刑4年,無黨籍鄉代會主席郭茂
良處3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其他涉案4人則處拘役到5個月不等徒刑,得易科罰金,
全案仍可上訴。
2.林光華在擔任鄉長期間透過代表會主席郭茂良,與羅姓民眾等人,期約120萬至150萬元
不等賄賂價碼,內定錄取為崁頂鄉公所職員,共計收受400萬元賄款,並且與郭茂良夥同
公所人員及包商參與地方工程圍標,從中收取上百萬元賄款。
心得:
1.這法官沒有台灣價值,需自我檢討
2.鄭太吉説過,過了高屏溪,殺人無罪
有台灣價值的林先生可以主張,過了高屏溪,賄選無罪,説不定法官罔開一面
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