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videvi (凱特)》之銘言:
: 先重罰個10萬元
: 說以後不能這樣了
: 怎麼可以私自剝奪股東的投票權益
: 然後金管會當股東靠山
: 上法庭打司法訴訟爭取自己權益
: 這樣應該民眾就會心服,繼續支持民進黨...
1.如果是召集程序有瑕疵(例如沒通知全部股東),金管會可以拿公司法172條、172-1條來
罰(金額24萬元至240萬元之間)
2.但是股東會本身「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要做撤銷,是要去民事法院吵而不是金管
會(見公
司法189條、189-1條、190條)
另,這個和公司法第191條(自始無效)不一樣
3.如果公司董事覺得被罰不爽,可以去行政院訴願,訴願不過就是到行政法院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