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我覺得金管會應該重罰大同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6-30 22:18:02
※ 引述《devidevi (凱特)》之銘言:
: 先重罰個10萬元
: 說以後不能這樣了
: 怎麼可以私自剝奪股東的投票權益
: 然後金管會當股東靠山
: 上法庭打司法訴訟爭取自己權益
: 這樣應該民眾就會心服,繼續支持民進黨...
1.如果是召集程序有瑕疵(例如沒通知全部股東),金管會可以拿公司法172條、172-1條來
罰(金額24萬元至240萬元之間)
2.但是股東會本身「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要做撤銷,是要去民事法院吵而不是金管
會(見公
司法189條、189-1條、190條)
另,這個和公司法第191條(自始無效)不一樣
3.如果公司董事覺得被罰不爽,可以去行政院訴願,訴願不過就是到行政法院爭訟)
作者: MyDice (我愛林貞烈)   2020-06-30 23:44:00
原po只是在帶風向 別跟他認真了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20-07-01 00:37:00
政府要搞你公司派多得是手段,光一堆官司,隨時都能搜索羈押,這次公司派搞這麼難看到讓全國皆知,我看大難臨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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