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民眾黨黨員大會之每日更新

作者: pujipuji (噗嘰)   2020-07-01 18:17:05
※ 引述《pujipuji ()》之銘言:
: 連透過中評會開除被認定為不符合程序而無效
: 民眾黨這種「聯絡不到就除名」更是無稽之談
先講結論:
不僅除名無效,透過這種取巧的方式開會修改黨章,也會無效
類似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玄天宮主委, 副主委等人,不具有召集會員大會的召開權
因此主張那場會員大會的決議不成立
桃園地院判決原告勝訴,該會議決議不成立
法官提到「決議不成立」的認定和理由:
「所謂決議不成立,係指自決議之成立過程觀之,顯然違反法令
,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有股東會召開或有決議成立之情形而言。」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會員大會決議有不成立之情事,如前所述,
被告屬非法人團體,其團體性質與法人無殊,本院自得類推適
用上開最高法院有關人的組織體之最高意思機關決議瑕疵之類
型、效力為認定。」
換言之,法官參照最高法院判決旨意,並類推認為
會議的召開或決議之成立,其程序有違反法令情形,決議不成立
結論:
如果有任何一個民眾黨員,不滿意民眾黨用黨員除名方式通過大會
那麼告到法院,法院很可能會因為認定該會員大會未達法定人數
會議的召開不成立,而該次會員大會決議當然也就不成立
修改黨章白忙一場,四年沒開黨員大會也無法解套
作者: yien (菲比)   2020-07-01 18:18:00
推噗噗
作者: want150 (張氏的大號令)   2020-07-01 18:19:00
柯粉那麼忠誠,被除名也會痛哭流涕的
作者: rumor3456   2020-07-01 18:21:00
請問這兩個案例審理花了多久?說不定柯黨直接用訴訟拖過4年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0-07-01 18:21:00
只要有一個被除名黨員提起訴訟,就可能自始無效
作者: acln0816   2020-07-01 18:21:00
告了再說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0-07-01 18:22:00
阿摸,這個自始無效回溯,管它幾年,民眾黨就得面臨解散
作者: mirroshadow (鏡影)   2020-07-01 18:23:00
昨天大同案柯粉洗了一整天綠共,今天柯黨直接示範什麼才較真正的「共」把名字遮起來,我還以為是中國開人大會咧
作者: octopus4406 (章魚仔)   2020-07-01 18:24:00
但可以和大同一樣 讓你去告 拖到下次大選後 他就贏了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20-07-01 18:25:00
更白痴的是不選黨代表,明顯是只想撐過一時不想永續經營,我就問撐過這次後,TMD還收不收新黨員?收的話只會讓下次黨員大會更難開更接近解散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20-07-01 18:26:00
政黨有政黨法規範,有解散政黨的規定,比公司法嚴格一些
作者: moose01 (球=嘴砲)   2020-07-01 18:28:00
決議不成立 法院應該是可以要求限期補正啦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20-07-01 18:30:00
黨章修改要2/3黨員出席,比一半還難 XD
作者: ERT312 (312)   2020-07-01 18:30:00
黨員大會好難
作者: steven0503   2020-07-01 18:55:00
其實剛剛噗吉的文我就有說了一個人就夠了 只要出來 就是沒用 乖乖的用至少1萬2的名單有那麼難嗎
作者: rumor3456   2020-07-01 19:09:00
報告秘書長 如果柯只是想拿民眾黨當門票 那脫過4年就沒差啦
作者: antilibra   2020-07-01 19:31:00
假設真選上了 那不就參選資格自始有慮? 沒選上再開一個黨保溫?弱化老宋? 嘻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7-01 19:31:00
問題是,政黨法的條文,和你說的,剛好是相反過來?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20-07-01 19:44:00
英粉簽到一下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20-07-01 19:53:00
簽到 還是要說 TMD不是有找律師??? 結果越找越違法
作者: lavarslaker (球爸)   2020-07-01 20:07:00
他現在就是賭你們不會告他們拉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7-01 21:01:00
政黨法的條文裡面沒有寫會議本身無效的條件,只有特定決議事項有效無效的要件也就是說你的訴訟標的,是民眾黨黨章修改無效確認之訴政黨法只有規範使「決議有效」的人數比例(政黨法第16條)
作者: MickJan (執著....)   2020-07-01 21:23:00
現在的問題在於這個黨員大會有效與否吧??
作者: chiangdapang (蔣大胖)   2020-07-01 21:25:00
除非是民眾黨本身對黨員大會有另訂獨特的議事規定,就另當別論,只要決議的效力及格線不牴觸政黨法即可因為政黨法沒規定會議本身多少比例的人去開才不算流會,除非是4年完全都沒有做開過會的動作(這種狀況其實就是黨務已經死亡的差不多了),行政機關才會去廢止登記,之前就廢止登記一大票黨員大會並不屬於議事規範中的永久性集會哦,這個之前討論過了政黨的黨員大會,屬於會議規範第4條第1項第三款的「會員無定額」者永久性集會,類似立院議事,某些政黨的中常會或評委,有應到人數,額定人數的要求,還可以扣除公假病假再計算,黨員大會怎麼有扣除請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