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在公司法裡面不一樣,依經濟部(90年11月20日商字第09002229190號公告),「董事會議事錄之決議方法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應依公司法第388條規定,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後,不予登記。」,但是對「股東會」決議方法有異議,要依照公司法第189條訴訟,其實經濟部前幾天講的話,和他以前發的公告與函釋,根本是一模一樣啊...,(公司法第388條所謂的「不予登記」的審核是有範圍的,不能無限制擴大)(另查經濟部107年8月1日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所附補充公告本部90年5月24日經(90)商字第09002108030號公告事項第一項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