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港國安法細則公布:官方可移除網路訊息沒收財產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7-07 00:10:39
1.新聞網址︰
※超過一行請縮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cn/202007060346.aspx
2.新聞來源︰
中央社
3.新聞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香港政府今晚公布「港區國安法」涉及執行方式的第43條實施細則,明天生效。內容規定
警方偵辦國安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不需手令即可搜查;而官方更可凍結及沒收危害國安
罪行者相關財產。
這項細則還授權香港警務處長,若懷疑網路訊息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行,可在保安局長批
准下,授權警方要求發布者、網路服務商移除訊息,禁止他人接觸。另外,警方可申請手
令,要求被查者「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
細則同時授權香港警務處長在需要下,經保安局長批准,書面通知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
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長提交包括在香港的活動,以及個人資
料、資產、資金來源、開支。拒不提供者,一經定罪將被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若提供虛假或不完整資料,則將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公告及港媒報導,這項分為7大項的細則,是由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今天首次召
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港區國安法」第43條所授權制定。而中聯辦主任駱
惠寧,則以香港國安事務顧問身分列席。
這項細則提到,為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
方進行搜證。但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
,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蒐證。
細則還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下相關危害國安罪行而受調查的人
「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涉案人潛逃海外。但交出旅行證件者,也可
書面向警務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證件,並批准離開香港。
這項細則指出,香港保安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安罪行的相關財產
,可藉書面通知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長申請下,命令
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同時,香港律政司長也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相關財產的任
何可變現部分。而且,律政司長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並命
令在訂定期間內妥為繳付追討款額。
細則更規定,警務處長若有合理理由懷疑,在網路上發布的訊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
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授權
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網路服務商加以移除

而警務處長還可要求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觸相關訊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
相關部分。若發布者未即時合作,且有關資訊會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務人員可向
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
細則更規定,網路訊息發布者不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安訊息的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
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1年;如有網路服務商拒不移除,或限制、停止其他人接觸相關訊息
,一經定罪,則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同時,有關人員也可在指定情況下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
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細則還規定,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或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利益,律政司長或警務人員
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
料」。
港府這項公告提到,港府7日將出席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政制事務委員會的聯合會議,向立法會議員講解這一細則的內容。
(編輯:邱國強)
4.附註、心得、想法︰
原文如此編寫:(現在的這個時候,理應已經生效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
)今日(七月六日)刊憲公布,於七月七日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六月三十日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十八條的程序列入
《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於同日晚上十一時刊憲公布實施。
《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
會(國安委)為採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行政長官於今日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
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
關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包括為相關人員採取該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
安全罪行時的細則,及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
安全的執行機制。
政府發言人指出,上述為相關人員行使各項規定措施所訂定的《實施細則》,清晰並詳細
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
員在執行《國安法》時,所行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
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
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力,詳情如下:
1. 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
有關細則參照多條現行法例中有關特殊情況下容許緊急搜查的條文,包括《火器及彈藥條
例》(第238章)及《進出口條例》(第60章)等。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
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
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2. 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
參照現行《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限制受調查人離境的條文,細則授權警務人員可
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
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以書面向警務處處
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
3.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
有關安排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
)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
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
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危害國家
安全罪行相關財產,亦有責任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警方披露,以及不得向另一人披
露任何相當可能損害或會因應上述的披露而進行的任何調查的資料。律政司司長亦可向原
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或指明可變現財產作為押
記以擔保向政府繳付款項的命令,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命
令在訂定期間内妥為繳付追討款額。
4. 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
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
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
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
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但
若所需的科技並非發布者或有關服務商合理可得,或有關服務商遵從有關要求有對第三方
招致相當程度損失或損害第三方的權利的風險存在,則可為合理辯解。
若有關的信息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而有關資訊會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務人員可向
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該信息。有關人員亦可在指定情
況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
或解密協助。
5.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
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
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
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此細則參考了現有《社團條
例》(第151章),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供資料的條文。
6. 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
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
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
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授權當局須確定秘密行動能符合「相稱性」和「
必要性」的驗證標準,方可作出授權。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國安委對警務處採取
規定的措施負有監督責任,而根據實行細則,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
履行上述的監督責任。此外,保安局局長亦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為警務人員如何作
出有關申請及行使權力提供運作原則及指引,規定警務處人員在執行有關職能時須予遵守
。有關《運作原則及指引》會與《實施細則》同時刊憲。
7.  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
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有關條文,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
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
為確保上述有關措施能有效實施,《實施細則》亦按需要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舉例
而言,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經定
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如有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
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協助的要求,一經定罪,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
禁六個月。此外,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
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
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
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至於其他的各項,有關
的罪行及免責辯護(如有訂明)與所參考的現有法律條文大致相同。在合適的情況下提供
辯解條文,可以為無法遵從要求的人提供合適的辯解理由。上述的實施細則符合《國安法
》及《基本法》的規定,包括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政府代表明日(七月七日)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
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
整個來看,罰款數額相等於約新臺幣三十八萬元,恐怕一點都不輕……
作者: kuninaka   2020-07-07 00:12:00
還好阿,中國其他省不也這樣嗎?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20-07-07 00:15:00
就割韭菜條款啊
作者: AntiCompete (PapaOfAntiComeprtitive)   2020-07-07 00:24:00
不要挑釁不就沒事了
作者: webster1112 (webster)   2020-07-07 00:28:00
守法很難嗎?
作者: omanorboyo (omanorboyo)   2020-07-07 00:30:00
我也不懂在擔心啥= = 中國領土不都一直這樣
作者: yun0112 (Yun)   2020-07-07 00:31:00
中國毛多到你擺個維尼在那邊都說你挑釁 神經病
作者: tsgd   2020-07-07 00:31:00
香港已死 有事燒紙很簡單啊 一國一制而已 叫那些9.2可以不用再騙了
作者: trasia (kimbo)   2020-07-07 01:53:00
以國家安全知名傷害言論自由,沒有反對的政黨都是共犯,投給他的也是共犯之名
作者: mazznia   2020-07-07 05:19:00
割韭菜條款,安個罪名給你合法抄家。在中國真得別得罪有權人
作者: taiwan009 (009)   2020-07-07 05:49:00
還不到台灣的國安法的一半
作者: antiyahoo (漫漫長路萬寶路)   2020-07-07 07:13:00
幹牠老母支那賤畜共產黨 等著被消滅吧
作者: s555666 (螺蟲)   2020-07-07 08:37:00
小波浪而喔,緊張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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