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加害人不會只有獨裁者」政大教授引各

作者: vikk33 (陳V)   2020-07-14 1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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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不會只有獨裁者」政大教授引各國經驗談轉型正義究責:「揭露」才可能得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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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的歷史,不該成為眼不見為淨的灰燼,隱藏過去不代表是『好』的選擇……」今
(12)日下午促轉會「彼時影,未來光」特展舉辦講座,邀請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談
威權時期「加害人」應如何處置。林佳和曾承接促轉會研究案探討加害人體制,而今日,
林佳和援引各國經驗分享,並強調唯有處理過去歷史才可能和解、才可能改善現有的人權
問題:「如果對很多重大不公不義不處理、一瞬間變成充滿美好正義的國度,這是謊言。

如何定義加害人?美國學者一席話引深思:大屠殺不只是希特勒造成的,是很多歐洲人幾
百年來的夢想
要追究加害人,第一個問題就是:誰是加害人?林佳和說,某種程度上被害者算是好尋的
,但加害人在哪就是一個難解的問題。
林佳和回憶,當林宅血案、黨外人士林義雄家人遭殺害時他才國三,那時他的父親近乎崩
潰哭喊:「我這輩子一定不會看到林宅血案的真相,不會知道誰是凶手。」隔一年又發生
陳文成命案,林父又崩潰一次,林佳和嘆:「我這輩子看到父親哭兩次,就這兩次。」
林父生前一直說自己這輩子不知道能否看到真相,林佳和說,父親是在2019年過世的,當
然沒機會看到真相。即便幾年前林佳和告訴父親「應該有機會」,但那時父親已經失智了
,他也聽不懂林佳和在說什麼,可能前5分鐘說他弟弟、又說是鄰居,連兒子都不認得,
「我跟他講,他已經聽不懂了……他當然沒能看到真相,如同今天台灣社會一樣。」
20191229-國史館舉行《陳文成案檔案彙編》新書發表會(國史館提供)
林父在林義雄宅血案、陳文成命案發生時一直渴望知道真相,即便前幾年林佳和說「有機
會」,林父已患上失智症、聽不懂他說什麼:「他當然沒能看到真相,如同今天台灣社會
一樣。」(陳文成生前身影,國史館提供)
談起「誰是加害人」一題,林佳和談起1990年代美國學者Daniel J. Goldhagen著作《希
特勒自願的劊子手:一般德國人的納粹大屠殺》,Goldhagen清晰點出:大屠殺不只是希
特勒造成的,是很多歐洲人幾百年來的夢想。另一本書《鄰人》則是談納粹佔領波蘭小鎮
後駭人聽聞的屠殺事件,鎮上一半的人殺了另一半的人、把自己的鄰居殺了,所有人把根
深柢固的、不知怎麼解釋的、各式各樣的成見,在納粹佔領波蘭後,終於釋放了他們「殺
鄰居」的熱衷渴望。
回到台灣,林佳和說也許台灣在威權時期並沒有那麼「戲劇化」,大屠殺未必到歐洲人這
樣斬殺鄰居的程度,問題是,「加害人」真的只有那些眾人耳熟能詳的獨裁者嗎?事實上
加害人可大可小,因此台灣人必須思索:到底台灣人理解的「加害人」是什麼?而處理不
同的加害人,也會有不同的方式。
關於該如何定義「加害人」,林佳和強調,不會只有獨裁者,問題是在「共犯結構」中如
何抓出人們意識上的加害人、制度上必須處理的加害人,也應思考制度選擇如何處理。
至於定義,林佳和提供國際對「國家體系不法」定義:屠殺、失蹤、刑求、暗殺、恣意逮
捕、驅逐、誘拐、種族攻擊、歧視、故意搗毀住宅與土地、性侵與其他對女性之殘酷暴行
,來自過去的壓制性政權,由武裝之民兵、軍人、警察或其他不法政權之機關成員,在體
制更迭前所為──以上行為的行為人就是加害人。
至於台灣定義,林佳和認為促轉會「不義遺址」定義可供參考:鎮壓、強迫失蹤、法外處
決、強制勞動、強制思想改造及其他侵害人權事件之場所;透過行政司法軍隊警察情治及
其他體制系統,實施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侵害人權行為之逮捕、拘禁、強暴、偵訊、
審理、裁定判決、拘役、感化感訓、槍決、埋葬之場所──以上定義若把「場所」換成「
行為人」,就幾乎與各國對加害人定義相符,林佳合認為這可以成為一個出發點,作為法
律體制下可以處理的加害人描繪。
林佳和強調,各國處理威權時期經驗不會有單一模式,然而就1947年歐洲開展的「去納粹
化」經驗,當時試圖公平判斷每個國民應負責任,對加害體制劃出「同心圓」──「主犯
」即紐倫堡大審受審者、讓大屠殺產生的納粹高階成員,「從犯」則為納粹軍官、受益者
等,此外還有一圈為「追隨者」,並無受到任何處理,美國福特汽車老闆亨利‧福特,希
特勒收到的最大禮物就是福特送的,當時福特非常崇拜希特勒,認為希特勒已實現其想要
的理想世界。
關於「從犯」,林佳和補充,1951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呂特判決」是一典型,幫納粹
拍歧視電影的人在戰後更活躍、成了大導演,當時有公務員發起杯葛、拒播電影,導演跑
去申請假處分,呂特的行動者便是典型「從犯」。此外,也有許多德國學者在戰時宣揚納
粹思想,戰後這樣的學者有很多都被禁止教學,其中一位就是在1950年代不斷被慕尼黑大
學學生趕下台,無法教書。
「昨天屠殺剛結束,今天馬上啟動審判」刑事追訴經典案例「盧安達大屠殺」 實務上難
再現
該如何處理轉型正義的加害人課題,林佳和說在法律上有5個常見作法:刑事追訴、特赦
、真相委員會、補償賠償、人事清查,至於轉型正義本身有兩種──「壓抑政策」基本上
不採取任何措施、讓過去成為過去、往前看、合理化過去軍事干預衝突與國家不法、普遍
性特赦,就像台灣有些人也會合理化過去二二八與白色恐怖「如果不這樣,我們早被老共
血洗了」;「和解政策」則是廣泛支持被害人、廣泛記憶與處理過去、平反與恢復名譽、
廣泛刑法追訴,第一個作法就是廣泛賠償被害人,至於「補償」未必是「賠償」的替代品
,戰後一些國家發展補償是作為社會保障手段、之後再追究加害人。
20191004-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4日出席「落實轉型正義,平復司法不法」公聽會。(
顏麟宇攝)
如何處理轉型正義的加害人課題,林佳和說在法律上有5個常見作法:刑事追訴、特赦、
真相委員會、補償賠償、人事清查(資料照,顏麟宇攝)
有轉型經驗的各國皆可看見「壓抑政策」與「和解政策」不同的選擇,不是選任一邊就什
麼都做,各國在不同目的下做些選擇排列組合,也有先做什麼、後來虎頭蛇尾的。例如阿
根廷過去曾有許多年輕人在軍事鎮壓統治下失蹤,有一群家屬組成團體、堅持問政府「我
兒子、我先生到底在哪」,因為那些媽媽的鍥而不捨,阿根廷政府也不得不處理相關案件

至於處理加害人作法,林佳和說,「真相委員會」往往被認為「不處理加害人,才組真相
委員會」,但事實是60幾個國家都有組成;有些人認為必須放過加害人,但在南非、阿根
廷是希望加害人在電視前述說「我過去做什麼」。然而,這作法一開始被認為很好,後來
被認為失敗,因為很少人願意到電視前說自己做過哪些。
至於刑事追訴,如果是國際法的核心犯罪如種族屠殺、反人性暴行、戰爭罪,基本上要追
訴起來沒問題,適用「普世管轄權」,最有名的是案例即智利前總統皮諾契,即便其後來
逃到西班牙,英國法院也要追訴他。
然而刑事追訴的缺點常是「個別化罪責」,常聚焦在特定加害人做過什麼、忽略掉體系之
惡,「是那個人可惡,不是他濫權」。此外,刑事追訴也有也必須考量到《刑事訴訟法》
的重要原則,例如無罪推動、當事人拒絕陳述的權利等,這對年代久遠的案件會產生很大
追訴困難、被告量刑上也有困難,因此相關案件法院會選擇不管前因後果、不管政治偵防
時空背景、只問被告做了什麼,最後適得其反,讓轉型正義的體系性背景完全被忽略,「
只會說他在某年某月某天做什麼,國家體系好像就沒問題。」
為降低裁判困難、增加被告接受度,刑事追訴上也長期協商解決「拜託你認罪」,是各國
不得不的選擇,畢竟事件往往有年代間隔,就算抓得到被告,若對方審到一半離開人世,
一切又化為烏有了。然而協商作法,可能也與眾人認知的「正義」有落差。
刑事追訴的最經典案例是1994年盧安達百日種族大屠殺,國際法院、內國法院、盧安達「
草地法院」各級法院同時啟動,昨天屠殺剛結束、各級法院就馬上啟動審判,這被認為是
國際典範,但也是幾乎不可能再現的作法。
關於刑事追訴是否會違反溯及既往原則,無論歐洲人權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都認為不
違反公約的情況下可以容許例外,最有名的例外就是「轉型正義」,然而,儘管國際認為
追訴沒有時效問題,很多威權時期的犯行其實不算是國際法上的核心犯罪,也有爭議。
東德「除垢」經驗:將昔日有侵害人權疑慮的公務員排除於公務體系之外,未來有效防堵
侵害人權情事再現
至於公部門的人事清查,即所謂「除垢」,林佳和說這較常見於東歐經驗,係透過一定程
序,將昔日有侵害人權疑慮的公務員排除於公務體系之外,未來有效防堵侵害人權情事再
現。
依過去經驗,警察、國安單位是被除垢的主要目標,東歐除垢會把清查結果公諸於世,是
大部份人可以看得到、不是利害關係人才可以閱覽,然而捷克也曾發生過記者擅改檔案事
件,捷克檔案局作法是消極地決定:既已無法查明真偽,乾脆全部都公開、世人自由判斷
。東歐最有名的「線民」係波蘭前總統華勒沙,其一直堅持自己是冤枉的、多數人也相信
他是被冤枉的,但他的名字就是在檔案裡有記錄,也不確定是否為當時線民或特務基於某
些目的偽造檔案。
至於怎樣的人要被「除垢」,國際上的定義包括侵害國際法犯行、重大人權侵害行為、貪
污、缺乏專業資格能力(常見於非洲國家的前單一種族政權)、重大種族屠殺型的國家不
法等。
採取「除垢」的各國作法,捷克針對的是共產黨幹部、警察中的國安機關成員、特定學校
進修者,這些人將一律排除於公部門、研究院、國營媒體、國營企業;德國主要限於東德
國安局人員,原東德法官與檢察官並非完全排除、採當地議員各別審查後確認是否可以重
新任明,儘管有超過3-4成被駁回續任申請,並非全部淘汰;至於波蘭,係要求2–3萬名
民意代表、法官、檢察官、國營媒體成員提聲明「是否有跟秘密警察合作」,若填「是」
,不直接免職、公開姓名,若填「否」,聲明及相關資料則送到檢察署比對檔案,聲明有
偽就判定除垢說謊、10年內不得任公職,但此作法被認為違憲。
20191229-國史館舉行《陳文成案檔案彙編》新書發表會(國史館提供)
2019年12月國史館舉行《陳文成案檔案彙編》新書發表會,陳文成偵訊筆錄中被視為「威
權體制加害人」之上校鄒小韓,其去向便引起社會熱議(國史館提供)
無論採取何種作法,處置威權時期加害人是必要課題。林佳和提醒,戰後西德1947–1956
年去納粹化、義大利去法西斯等行動多半被認為是失敗的,「與犯罪者的大和解,導致謀
殺者仍存於我們國家中」,而南非結束種族隔離的1993憲法也多採人事延續,不清查、不
除垢,被很多評論者認為南非和解式轉型正義失敗的原因。
台灣缺乏明顯「威權體制解體」致轉型正義困難 但「揭露」才可以得到和解手段
那,在台灣呢?林佳和說,多數推動人事清查的後威權國家幾乎都有明確的「時代斷裂」
,有經過威權體制的解體、清晰的退位與政權更迭,沒有這些背景的話很難實現,而在台
灣就沒有這樣的背景。台灣距離民主轉型也已30年,國內有轉型正義意識者不多,追究個
人責任可能弊大於利,因此多數專家建議「真相和解」模式,以政治檔案公開加害人。
但,究竟誰是加害人?林佳和說,台灣目前缺乏實務上可使用的「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
行為之履行輔助人圖像」,許多歷史學者都提到台灣還沒有這樣的東西,只能知道某些人
服務於機關、但不能定義其行為,應該要有類似前述「同心圓」概念的東西。
促轉委員徐偉群回應,對促轉會來說「識別加害人、追究責任」是法定責任,對加害體制
的揭露究責是具正當性的,「跟任何犯罪一樣,他都是事後究責,不是因為事後就變得不
必要……威權統治時期是更大的犯罪、系統性的犯罪,跟追究一般犯罪的意義並無不同、
反而更重要,但因為體制力量,這跟一般犯罪相比,要追究犯罪者更為困難。」然而,究
責機制要如何具體落實仍有很大討論空間,轉型正義要彰顯民主憲政秩序、法治原則,促
轉會不太可能在未清楚體系下對加害人究責。
20190413-《打破沉默,揭發隱匿
作者: gp99000 (gp99000)   2020-07-14 16:50:00
德國的例子就是轉下去發現當年大家都是廖北呀
作者: aaa11334 (aaa11334)   2020-07-14 16:51:00
https://bit.ly/32dFhk4可憐吶 自己喊轉型正義 自己繼續加密不解密可以永遠騙智障 為什麼要解密呢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20-07-14 16:54:00
這個帳號談加害人我覺得特別逗趣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20-07-14 16:54:00
解密了藍粉依然不會信阿 蔣經國日記都明白寫了
作者: NCTUEE800808 (交大碇真嗣)   2020-07-14 16:54:00
結果發現藍綠都有 o.o
作者: server (server)   2020-07-14 16:54:00
等民進黨在野時,才需要吵解密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20-07-14 17:00:00
林佳和教授何時要找隔壁廖元豪教授辦一場研討會應該很精彩我尊重林教授的學問跟理念但他的思考模式已經完全德國化了適不適用台灣 似乎未在他考量範圍
作者: andyab (盆栽)   2020-07-14 19:24:00
推我大佳和
作者: rayven (擲筊才是真正雲端運算)   2020-07-14 21:14:00
跟警總密告害人祖父人間蒸發的鄰居算加害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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