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中強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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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權有輸贏,國家安全不能輸
賴律師談大同,歡迎分享討論
上市公司經營權更迭,不是什麼天塌下來的事,經營權之爭有輸有贏,稀鬆平常。林家可
以做大同電鍋,鄭家也可以做電鍋;林家可以蓋土城大同莊園,王家更認為自己「正義國
宅」都更的不動產開發「本領」技高一籌。真正的爭議關鍵在大同的國防資訊部門。
我敬愛的台灣公民,如果你把大同經營權之爭當成八點檔連續劇或電影黑色豪門企業來看
,請容許我提醒兩件事:
(一)台灣的骨幹國防資訊系統與涉及全體國人個資的戶役政系統(完整且即時地記錄全體
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兵役、婚姻、換證日期等等個資)是由大
同公司建置維護。
(二)今天媒體所稱的「市場派」要角,無論鄭文逸或另外一位(下次討論),都與中國商人
任國龍有千絲萬縷的合作與資金關係,而任國龍買賣大同公司股票,曾獲得中國國務院控
制的光大集團的資金支持,其繞道香港利用外資帳戶買進大同公司股票,更是金管會三次
裁罰所確認。
公司經營權有輸有贏,但是國家安全不能輸,建置維護國防資訊系統與戶役政系統的大同
公司,絕對不能淪入任國龍及其關係人手中。否則,將是史上最嚴重的中資滲透國防、資
安產業案。
【主管機關應先認定是否為中資,才可受理臨股會申請】
主管機關受理鄭文逸旗下「欣同公司」「新大同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之聲請前,是不是
應該先認定「欣同公司」「新大同公司」是否涉有中資資金違法投資?否則,主管機關一
方面說大同公司無權自行認定股東是否為中資,一方面不僅自己遲遲不作出認定(大同公
司林郭董事長今年三月二十日以來已多次發函主管機關),未來如果跳過是否為合法股東
此一先決問題,逕行准予召集股東臨時會,主管機關立場就會前後矛盾!
敬愛的台灣公民,不要說「好複雜」、「水好深」,相信你自己的理性與知性,讓我們先
做兩個基本查證:
【第一個查證】
請您到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點選
常用查詢→標案查尋→全文檢索 輸入「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國防部」→點選「決標」→依
次點選各年度 再調整更換全文檢索關鍵字
您將發現大同公司不只做電鍋,國防部與政府各機關歷年來重要資訊系統建置及維護,許
多都是大同公司承作。
僅以最近兩年大同公司承作且決標公告明載為「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
」(禁止陸資投資事業參與投標)之資訊系統案為例,至少包括:
(1)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電子公文系統維護;
(2) 國防部公文管理系統維護(新店區力行路15號 資通電軍指揮部) ;
(3) 內政部 109年度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軟硬體設備維護委外案;
(4) 內政部 109年度內政部代理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辦理戶役政資訊系統主機及磁碟陣列
軟硬體設備維護服務共同供應契約案;
(5) 內政部移民署 108年至109年雲端智慧數位影像監控設備維護案;
(6) 內政部移民署 108至109年度外來人口個人生物特徵系統維護案第一次後續擴充;
(7) 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資訊機房不斷電系統設備汰換案;
(8) 立法院第10屆立法委員研究室資訊設備租賃案;
(9) 立法院109年度台北院區數位電話通訊設備系統維護案;
(10) 立法院第10屆立法委員服務處資訊設備與網路線路租賃案。
其他大同公司歷年承作的資訊系統案,並非「不敏感」,而是當年招標決標資料,尚無「
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此一分類與註記。
據中國時報三月四日「國防部電展室極機密 大陸最想打入的情報單位」報導:「位於林
口的電展室主要工作,就是每天接收所有來自大陸及對岸的大量訊號情報,將所有截獲的
片面資訊整合研析後,直接送往國安會、國安局、國防部及三軍司令部。」、「電展室主
要是偵收中共訊號情報與無線通訊。除了負責中共所有空中訊號的攔截與破譯,電展室也
負責太空衛星 偵監。九六台海危機後,國防部便設法租到能即時、同步監控大陸軍事動
態的間諜衛星,且運作多年,此任務亦由電展室負責。」、「因此近這10幾年,電展室已
取代軍情局,成為情蒐大陸和預警情報的重鎮,也是大陸國安情治單位最在意,且最想打
入摸底的情報機構」,而國防部電訊發展室所有發出之電子公文,均係透過大同公司管理
維護之資訊系統運作,如中資或其關係人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後果不堪設想。
【第二個查證】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19886號起訴書、109年度偵字第8777號追加起訴書調
查認定:
(1) 鄭文逸為大陸台商,曾設立「龍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且擔任負責人;而任國龍則係
「上海龍峰企業集團」董事長,為上海知名地產商,此二人認識多年且有資金往來,乃為
炒作大同公司股價及爭奪經營權之目的,自民國105年9月起,「由大陸籍人士任國龍以地
下通匯及境外轉帳方式提供港幣2億元(折合新臺幣約8億元)給鄭文逸」,且「任國龍為隱
藏其陸資身分以「規避台灣投資法令」及「兩岸政治敏感話題」,將資金以境外法人持股
或兩岸地下通匯等方式,提供鄭文逸回台灣介入經營權之用」,嗣鄭文逸乃指示其秘書張
湘羚,將取得來自任國龍方面之資金,再轉入鄭文逸等親友帳戶,用以購買大同公司股份
。
(2) 鄭文逸於檢察官面前坦承有收受任國龍之港幣1億5000萬元資金,並以鄭文逸、張湘
羚、鄭佳佳、鄭豐儀、陳博隆、鄭文華之證券帳戶買入大同公司股票,並於3月1 日股票
停止過戶日之前,賣出上開帳戶持有大同公司股票共17萬4787 仟股,其中4萬仟股換手由
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持有,並承認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係由鄭文逸實質掌控(起訴書
及追加起訴書證據編據1、2)。
(3) 證人蘇鵬飛於檢察官面前證稱:鄭文逸有透過楊榮光(即新大同公司名義負責人)傳
話,表達「有陸資已準備三百億資金」,將爭奪大同公司經營權,且「渠等大陸關係良好
,可以電話直通中南海」(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證據編號6)。
(4) 證人邱一峰亦證述鄭文逸、張湘羚有透過地下通匯方式,取得其所轉交陸資之事實(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證據編號21)。
(5) 鄭文逸有在台灣設立登記「龍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檢察官認此公司
名稱與大陸地區上海龍峰國際企際集團董事長任國龍之集團名稱相同,足認鄭文逸係陸資
任國龍前進台灣之引路人(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證據編號29)。
(6) 檢察官調取鄭文逸及羅翎在永豐商業銀行之交易明細及相關傳票影本,其中鄭文逸於
105年9月1日、26日,自其所開設之永豐銀行香港分行帳戶內,匯款港幣47,999,750元、
19,999,750元至鄭文逸永豐商銀城中分行及羅翎永豐商銀新店分行帳號中,款項共約港幣
7000萬元,且附有匯入款項之外匯交易憑證及鄭文逸向任國龍借款之借據影本。而鄭文逸
自承該筆款項是從任國龍香港帳戶匯入作為投資買賣股票所用;並進一步坦承約有港幣1
億5000 萬元從任國龍處取得(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證據編號30)。
【向金管會大人伸冤】
金管會大人,您說大同公司沒有經過官方認定,「老百姓」不可擅自認定股東為陸資,因
此告發特別背信罪、投保中心起訴解任董事長,還建議把律師移送懲戒。不過,大人,認
定鄭文逸集團涉及中資違法投資的,其實也是個「官」,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重申本人不代表任何公民團體就大同案發言,敦請媒體在引述本人關於大同案之發言,
如行文確有提及職稱必要,請使用「恒達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賴中強之職稱。)
附註、心得、想法︰
賴中強律師在法律上固然把場面弄得很難看,但是他只要站穩大同持有國防機密這件事,
就可以立於不敗之地。從這篇文章的論點來看,或許他覺得就算蒙著眼睛也必須幫助大同
公司派把股東會給沒收掉,起碼能爭取了一些時間來判斷國防機密有無外洩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