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上週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的各種瑕疵,剛剛的黨團協商,仍舊花了一些時間討論。
然而,民進黨團幹事長鄭運鵬卻說,我的論點,「在幫國民黨團佔領主席台,破壞詢答議程的行為正當化,找解套」。
鄭運鵬可能沒有聽進我的論點,所以,選擇用最廉價的方式「抹成國民黨」,來回應我的主張。
這是憲政爭議的重大議題,只要有人提,我就願意再說明一次。
#未經實質說明詢答當然是重大瑕疵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9、30條的規定,「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這是憲法授權,也是法律上的最低要求,不是立法院說不要就不要的東西。如果連「說明與答詢」都做不到,要怎麼說,這是一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審查過程?
再說,沒有面對面的答詢先不講。時力黨團提出的問卷,算不算是一種書面的詢問?如果算的話,全體被提名人通通「已讀不回」,這算不算是一種迴避「說明與答詢」?
事實上,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民進黨黨團在第八屆曾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修法,希望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的審查程序,加強國會人事同意權的審查密度,避免人事同意權的審查流於形式。難道民進黨忘了嗎?
所以,我很直接講,包括民進黨團在內的朝野各黨團,早就承認,這是重大的程序瑕疵。不然也不用一直把國民黨拿出來當墊被不是嗎?
#釋憲是法治國家釐清爭議的根本方式
再來,對於為什麼要提釋憲案,我已經在兩天前說明過了。如果鄭委員不清楚相關的意義,我可以再說明一次:
一、法律上,藉由釋憲的方式釐清憲政爭議,是法治國家最根本的處理方式。此外,國會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不只是政治實力強弱的對決,更根本的是一個憲法機關(立法院)如何妥當行使其憲法職權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該懸而未決,同樣的狀況更不該一再發生。
二、策略上,無論大法官認為違憲與否,都有推展憲法和立法院議事程度與效益的效果。
(一)如果大法官認為,沒有實質審查被提名人就表決合憲,那麼,未來少數黨在行使同意權時,就不會傾向選擇在「審查與詢問」的階段採取佔領議場破壞程序的手段。而是在答詢階段進行實質審查,就算要佔領議場也會等到投票的階段。
(二)如果大法官認為違憲,那麼,未來立法院的多數黨,就不會採取「不進行審查與詢問」的手段,無論是放任少數黨佔領議場,或者任意提案終止審查與詢問程序,而會盡量維護議事程序的進行。此外,總統也會避免提名高度爭議的人選,以免在野黨強勢杯葛。
#鄭運鵬的意思是犧牲正當法律程序為代價來懲罰國民黨
鄭委員認為,如果國民黨佔領議場,就不能主張要對被提名人行使詢問權,並且認為,這就是國民黨佔領議場所要付出的代價。
我要提醒鄭委員,除了國民黨之外,今天在立法院之內,還有時代力量、民眾黨、無黨籍甚至民進黨的立法委員。
今天你所主張的「懲罰」,是用沒收全部有權詢問者的時間、讓少數黨完全無法行使答詢權,來「懲罰」國民黨,這是哪門子的懲罰?這說得過去嗎?
難道鄭委員的意思是說,可以把「正當法律程序」當肉票,以此來挾持、懲罰國民黨的杯葛?
#由立法院提出釋憲才是正軌
最後的最後,柯總召似乎沒有聽懂我的提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由立法院聲請釋憲」,一直和我說憲法訴訟法後年才施行,立法委員釋憲門檻降為四分之一云云。我就再說明一次:
依據該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立法院有沒有實質審查詢問被提名人的權限和義務?能否藉由占領主席台或者提案表決結束審查會的方式而未實質審查?有無違反國會自律與正當法律程序?乃至於大法官們對於國會自律的審查權限到哪裡?各黨甚至多數立法委員,都有這麼多質疑的情況下,不釋憲,要怎麼處理?
所以,以立法院最高立法機關之立場,對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的部分提出釋憲聲請,來確立行為的憲法界線。這是再合理不過的做法,請柯總召法條看清楚一點,不要一再曲解我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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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彈兄你還是去開箱鋼彈就好
連這樣都可以抹成時力在幫國民黨
如果你們民進黨這麼想維持議會秩序就不會等到投票前一天下班前一小時才完成清場和開會
況且之前你們在野時也是做著一模一樣的事怎麼有立場來指責國民黨這群低能
國民黨低能歸低能但你們民進黨立院國民黨做這種蠢事來逃避質詢也很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