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網址︰
※超過一行請縮址※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88109
2.新聞來源︰
公視新聞網
3.新聞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法律授權警察開槍,來逮捕犯人,這看起來天經地義;但從實際層面來看,台灣員警大多
不敢開槍。因為這其中有許多「不確定性」,而法律條文也不一定能保障他們。員警在瞬
間高壓下,會做出什麼反應,這和事後司法的專業判斷,時常會有出入。要如何降低在值
勤時,使用警械的不確定性?行政院是通過了警械使用條文的修正草案,讓我們一起檢視
。
中央警察大學教官林文鴻說:「如果今天你技術很好,但是你卻錯誤地用槍,那就是殺人
。」
警察違法用槍是殺人,但是合法用槍,員警也不一定能鬆一口氣。
中央警大警察政策研究所副教授劉嘉發表示,「開下去可能會有致人民受傷死亡,因為後
面面對著刑事責任。」
為了解決使用警械爭議,17年沒有修正的警械使用條例,行政院在今年5月7日通過修正草
案。員警執勤所產生的傷害,回歸國賠法辦理,讓員警免受跑法庭訴訟之苦。
另外還要放寬警械定義,員警只要為了達成執勤目的,而使用的物品就可視為警械,不再
侷限槍、棍、刀等。
不過,長期關注國家機器暴力的郭皓仁律師指出,訂定使用警械SOP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
道。
律師郭皓仁說:「法律可以授權你的機關,去把實際的SOP訂出來。當警察遵守這個SOP的
時候,他的注意義務或是他的責任,就會隨著他到底有沒有遵守這個SOP來做決定,而不是
隨著抽象的法條來做決定。」
此次警械使用條例修法的另一個重點,是成立警械使用調查小組。
刑事局司法科科長鄺慶泰表示,「我們這次修法,希望能夠在內政部成立一個統一的調查
機制,就是我們所謂的警械使用調查小組。」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北區聯絡人王昱浩表示,「整部警械使用條例裡面,全部都在
規範警察人員的責任,警察人員應該要注意什麼。警察人員要照比例原則,警察人員使用
警刀、警槍,應該在什麼樣的情形之下,但警察機關沒有任何責任,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
嗎?」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認為,小組調查範圍要擴及所屬機關,例如應調查員警七日內
出勤狀況,以及六個月內學術科訓練時數等,如此才能改善行政機關的結構性問題。
警械使用條例歷經十七年,終於又要啟動修法,各界期盼這次改革能像開槍那般精準,命
中正確目標。
4.附註、心得、想法︰
我也認為應制定警械使用 SOP
另外今年推出的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https://bit.ly/2OSnk2p
一、警察人員執勤於未攜帶警械、未能有效使用警械或認以不使用警械為適當等情形,得
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作為輔助工具,該物品使用時視為警械。(修正條文第1條)
二、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
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
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修正條文第10條之1)
三、現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採定額制,未能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
損害或損失,爰刪除賠償及補償定額制,並擴大損失補償對象,以充分保障人民權益。另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侵害人民權益,人民得向國家請求賠償,故明
定人民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1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