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eiba5566 (Ceiba56)》之銘言:
https://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1/final/pdf/107/76/LCIDC01_1077601.pdf
黨團協商
第237開始 公司法討論
廖委員國棟:院長,我還是要再講第九條啦!
https://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1/final/pdf/107/77/LCIDC01_1077701.pdf
第16頁
院會發言
廖委員國棟:(9 時 40 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所修的公司法在委員會的時候爭論確
實非常多也非常多元,光是在委員會審查非常多次的過程中,我們對第九條第四項都有個
堅持,不論是我還是民進黨的高志鵬召委都有個共同的看法,就是公司的登記
必須確實無誤,如果登記的內容不實,甚至經法院裁判後也確認為不實時就應予撤銷或修
正。在三樓進行朝野協商的時候,我知道還是有很多人對此條文另有看法和想法,甚至認
為還有溯及和不溯及的可能性。
徐委員永明:(9 時 43 分)委員會已決議通過審查會版本,又發生院長召集黨團協商時
,提案刪除明定犯罪主體。從委員會審查以來,經濟部的種種作為,都讓我們不禁懷疑,
經濟部是不是遠東集團和徐旭東開的,不然為何可以如此千方百計想盡辦法去開後門,
要讓確定在登記時違法的公司不用撤銷登記。結果現在徐旭東方面還表示,他已經和高層
解決了,經濟部說這部法就算通過也沒用,因為不能溯及既往。所以我們時代力量在修正
動議中提出了更完整的版本,希望各黨團與院會可以支持,讓大家不必再蒙受「SOGO 條款」的
屈辱,謝謝。
黃委員國昌:(9 時 50 分)
第一個重要的問題,今天我們提出的修正動議在犯罪主體的部分不僅包括公司的負責人、
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更重要的還包括公務員,亦即如果今天是以犯刑法偽造
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而言,你必須將所有犯罪主體全部考慮在內,如果今天有公務員在公務
上的文書登載不實,這樣的公司設立登記難道可以不撤銷嗎?若是如此,為何不將公務員
也納在犯罪主體之上?
第二個重要的問題,為避免現行條文再出現解釋上的疑慮,我們在法條上非常清楚加上「
中央主管機關依照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應撤銷或廢止登記」沒有任何裁量的空間。
第三個重要的問題,除判決有罪確定以外,目前偽造文書罪章之罪都有可能獲得緩起訴處
分,即使獲得緩起訴處分,也不改其刑事不法行為之內涵,正因如此,我們希望這次修法應
該對於第九條條文規範的完整性進行全體變革,謝謝。
柯建銘:請問誰敢舉手贊成回溯?請告訴我。只有廖國棟委員一人最勇敢!
就廖國棟敢說贊成回溯!
徐永明講的事情,
遠東與政府高層溝通「SOGO條款」? 黃國昌證實曾接獲檢舉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3720
從徐永明的發言跟時代力量臉書貼的,有所矛盾! 既然時代力量講的不能回溯,那麼徐永
明根本就是亂講!
話說有人知道高志鵬是被什麼案件處理掉的?
https://imgur.com/7mvJogd
跟徐徐東作對,沒好下場,一次幹掉好多立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