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出租地上權要解釋呈社會住宅也是可以
最大的差別就是目前所說的社會住宅是政府完全出資,再便宜出租
(至於是否真的便宜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但是這樣的話,國庫就必須拿出一大筆錢,在收取微薄的收入
就經營成面來說,根本就不合理
無法永續經營
但是出租地上權,再由住戶自己出資建造房子
國庫就不會入不付出了,才能夠永續經營
要住的人自己出錢是理所當然的
而且可以自己協調出社區該有的設計
政府當然也要規定要到達的最低標準,不能蓋得太爛
甚至應該找世界知名的建築師規劃
但是土地還是國有的,只出租70年或99年,或任何年份
而且要規定,假如結構提早損壞,土地就要提早收回
這樣在興建的時候才會注重品質
時間到了要都更也很方便
都是國有土地,就沒有協調的問題了
但是政府長期、大量的販賣國有土地、公有土地
台中不知道又賣了多少,根本是誤國誤民
只是把不動產炒高,而且政府能運用的土地都沒了
台灣的不動產這麼高,根本就是官商勾結的結果
(至於中國只有70年土地權,卻還能炒房,這部分必須研究清楚
否則台灣就算實施出租地上權,很可能連這個都能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