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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四 章 瀆職罪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期約:
期約是指行賄的人與受賄的公務人員已經講好條件,
只待約定的時間到來便要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
只要雙方意思已經一致,犯罪即告成立。
行求、期約與交付都是行賄的階段行為,
階段中只要有一個行為完成,就成立了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