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我相信徐永明沒問題

作者: changzon (changzon)   2020-08-04 19:59:16
https://www.google.com.tw/amp/s/news.ebc.net.tw/news/amp/221100
東森新聞
台北地檢署偵辦立委涉嫌收賄案,聲押10名被告。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裁定立委蘇震清
、廖國棟、陳超明及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前太流負責人
李恆隆、白手套郭克銘羈押禁見;徐永明則獲新台幣80萬元交保。
徐永明委任律師陳恆寬接受媒體聯訪表示,非常感謝法官明查,徐永明後續會配合檢察官
的偵查,徐永明心情平靜、堅信自己的清白。
北院裁定書指出,徐永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涉案部分
仍有具對價關係等重要事實待查,徐永明也有不實陳述的可能性。
不過,法官考量目前的卷證僅證明徐永明有期約行為,且金額不明,並無金流追查的問題
,徐永明期約行為的期間較短,內容較為明顯單純,相較本案其他被告,徐永明的犯罪情
節較為輕微。
法官衡量徐永明的狀況及羈押對權利的侵害,認為若以80萬元交保,則無羈押的必要。
https://www.moj.gov.tw/fp-296-62678-2cb1d-001.html
法律時事專欄
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務人員如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與同項另兩款犯罪,要受法定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違背職務行賄罪中所稱的「交付」,是指行賄者將賄賂或不正利益給與受賄者而言。用的
方法是直接交付或間接交付都非所問。行賄罪除了交付的行為以外,還有「行求」與「期
約」兩種犯罪態樣;所謂行求,是指行賄的人主動向公務人員表明要致送賄賂,有這種表
示,犯罪就告完成。行求對象的公務人員是否接受賄賂則不是犯罪的要件。期約是指行賄
的人與受賄的公務人員已經講好條件,只待約定的時間到來便要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只
要雙方意思已經一致,犯罪即告成立。行求、期約與交付都是行賄的階段行為,階段中只
要有一個行為完成,就成立了行賄罪。不過,修正前的法條有個大漏洞,就是對於公務員
職務上的行為行賄,也就是公務員收錢而不必枉法的行為,對行賄者卻無處罰的規定。幾
年前有人為了達成某些特定的願望,怕遇到不當的阻擾,將大把鈔票往有權力的公務人員
家中送,就因為沒有要求公務人員作出違背職務的行為,結果送錢的人無事全身而退。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新增條文與第一項
的條文內容比較,在犯罪要件方面,只增加了一個「不」字,多了這個「不」字,就成為
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要件。其餘的犯罪要件,都與違背職務行賄罪相同,不必再細作說明
了!科處刑罰的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起來也不算太輕!
我們黨主席交保後說我絕對沒有問題 我相信他 嘻嘻!
作者: eastwolf9506 (東區一匹狼)   2020-08-04 20:01:00
作者: tigerzz3 (CC)   2020-08-04 20:02:00
唉 就是個李恆隆看貓沒點的角色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