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8-08 10:27:251.新聞網址︰
※超過一行請縮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391701
2.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
3.新聞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只押助理「輕重失衡、理由矛盾」高院發回更裁
〔記者張文川、溫于德、錢利忠/台北報導〕
檢調偵辦立委涉集體收賄,聲押十名被告,台北地院裁定立委廖國棟等八人羈押禁見,北
檢不服立委趙正宇、前立委徐永明各獲一百萬、八十萬元交保,提出抗告。高院昨裁定,
北院只押趙的助理林家騏、不押趙是「輕重失衡、理由矛盾」,將趙交保案撤銷發回北院
更裁,另駁回檢方對徐永明的抗告,徐確定免押;北院今傳喚趙正宇重開羈押庭。
有串證之虞 林家騏、丁復華續押
高院昨亦裁定,林家騏、立委廖國棟的助理丁復華不滿被羈押禁見,均提起抗告,但兩人
說詞都與共同被告、證人不同,有串證、滅證之虞,因此均駁回抗告,確定各羈押禁見兩
個月。
另外,立委廖國棟、陳超明、蘇震清及蘇辦主任余學洋、中間人郭克銘等五人,均不服遭
羈押禁見,提起抗告;北院昨已將五人的抗告狀等卷證資料轉送高等法院,高院立即分案
審理中。
高院昨對北檢抗告裁定指出,北院原裁定未具體說明趙正宇沒有羈押必要的判斷標準和理
由,理由不完備;且北院未說明趙為何不能影響證人,趙家搜索查扣的九百多萬元來源說
法不一,認定趙有高度串證可能性。
裁定認為,趙正宇和林家騏都有串證、滅證之虞,北院卻只羈押禁見位階較低的林家騏,
讓高位的趙正宇具保,「輕重失衡,理由矛盾」,故撤銷發回更裁。
駁回檢抗告 徐永明確定免押
徐永明方面,檢察官主張徐的辯詞與證據不符,不能排除他利用交保機會串證;高院認為
北院已禁止徐與證人聯繫勾串,且徐在本案行為較單純、情節較輕微,沒有必要羈押,駁
回檢方抗告,徐確定免押。
至於林家騏、丁復華抗告請求免予羈押禁見,高院認為,兩人說詞都與共同被告、證人不
同,有串證、滅證之虞,丁位居全案居間聯繫關鍵地位,故駁回兩人抗告,確定羈押。
至於有媒體報導稱,調查局發現太平洋流通前董事長李恆隆為爭奪SOGO經營權,透過趨勢
民調總經理吳世昌聯繫前立委徐永明,邀他出席公聽會,吳為答謝徐出席,曾傳LINE給徐
稱「我幫你要了『10』意思一下,過幾天帶去找你」,徐則回覆比讚等。
據悉,檢調傳喚吳作證,吳否認給過徐任何資金,無法認定兩人間涉及行賄的對價關係,
吳也始終維持證人身分,報導所謂「我幫你要了『10』意思一下」等監聽譯文,因無法證
明是否與公聽會有關聯,早已從案情中過濾掉。
4.附註、心得、想法︰
本日早上時,臺北地院的法官又要加班審理是否要羈押禁見趙正宇立委了……
還沒開始偵訊、情形就這麼精彩極了,看來恐怕還有其他不為人知的內幕,正等著被爆出
來?
附上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偵抗字第 1308 號刑事裁定摘要:
一、維持原裁定 (被告林家騏、丁復華、徐永明) 部分:
(一)林家騏部分:
1.林家騏抗告主張,其無公務員身分,不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又僅身為國會助理,也
不可能主管或監督「四通草案」云云。但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
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
刑。林家騏既為趙正宇之辦公室主任,受彼指揮監督,且長期以主任身分對外接洽,此部
分主張即非有理由。另原裁定已敘明林家騏供稱,趙正宇本人對於各該情事均不知情,顯
與常情不符,亦與趙正宇偵訊中所供各異,而認定林家騏有勾串、滅證之虞,即非無據。
2.抗告意旨另主張相關人等均已傳喚、證據已經保全,無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且其
有固定住居所,又與家人同住,沒有羈押必要等語。但本院斟酌案情未明而需要查證,林
家騏所涉係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審酌羈押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但本案若勾串、滅證對
偵查影響極大等眾多因素,仍認有羈押之必要。
(二)丁復華部分:
1.參酌丁復華、同案被告供述、及卷內證據,可以認定丁復華居間聯繫之關鍵地位,抗告
意旨主張無證據顯示其有直接收受款項,指摘原裁定違誤,並不可採。
2.考量丁復華與共同被告、證人間,所述互不一致,然彼此隸屬、互有親誼、利害關係,
具備勾串高度誘因,審酌其涉犯重罪,供述避重就輕又與重要同案被告不符,顯有事實足
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詳加查證並防止勾串之必要。抗告意旨主張本案無再由證
人證詞認定事實必要;另不可能棄家中稚子及老母逃亡云云,均難以採信。
(三)檢察官對徐永明具保抗告部分:
1.檢察官主張不能排除徐永明利用未羈押機會而串證;所辯與卷證資料不符;及有後續事
實須調查云云。惟原審已諭知徐永明禁止與本案相關證人聯繫、勾串,另檢察官其他質疑
,應屬未來偵查之種種可能,實難謂已提出必須羈押之依憑,況徐永明之職務行為較為明
確單純,犯罪情節較為輕微,難認有羈押之必要。
2.至各被告是否有羈押之必要,當分別以觀,抗告意旨只主張徐永明應無與其他被告不同
認定之道理云云,難以憑採。原審裁定徐永明得以具保替代羈押,並禁止與本案相關證人
聯繫、勾串,並無不當,抗告意旨就有無羈押之必要再事爭執,殊無理由。
二、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檢察官對被告趙正宇具保提起抗告)部分
(一)原裁定只稱「證人及林家騏均已經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且林家騏已遭本院諭知
羈押,依卷內檢察官偵查之進度,認若未羈押被告,對於後續偵查之妨害應非鉅大,准被
告以新臺幣一百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並未具體說明「無羈押之必
要」判斷之標準與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二)原裁定亦未說明何以趙正宇未能影響證人之證述內容,況趙正宇於偵查中僅稱家中遭
扣款項係來自特定姓氏之人,後續仍待檢察官釐清相關事實,而證人就款項來源所證與趙
正宇所辯不符,趙正宇有高度串證可能性。
(三)原審認定擔任趙正宇立委辦公室主任林家騏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
,所供與趙正宇不相符,認有串證滅證之虞,而諭知林家騏羈押禁見,則位處位階較低之
辦公室主任羈押,但位處高位之立委趙正宇却可具保,不無輕重失衡,理由亦有矛盾。趙
正宇是否確無羈押之必要,非無再行審究之處。
三、原審依偵查所得卷證資料,經訊問林家騏、丁復華後,准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羈押禁
止接見、通信,於法並無不合;另以徐永明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
羈押原因,然無羈押之必要,而諭知交保,並禁止與本案相關證人聯繫、勾串,亦無不當
。上開部分抗告,均應駁回。另原審裁定趙正宇得以新臺幣100萬元替代羈押,並限制住
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尚有疑義。此部分抗告為有理由,應予撤銷發回。
作者:
sobiNOva (星星徹夜未眠)
2020-08-08 10:28:00笑死 都幾天了
作者: Robben (裸奔) 2020-08-08 10:31:00
還沒睡飽啦
據悉,檢調傳喚吳作證,吳否認給過徐任何資金,無法認定兩人間涉及行賄的對價關係,吳也始終維持證人身分,報導所謂「我幫你要了『10』意思一下」等監聽譯文,因無法證明是否與公聽會有關聯,早已從案情中過濾掉。
作者: D37357 (莉紅) 2020-08-08 11:05:00
禍害桃園的傢夥終於又進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