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應該都知道
在台灣打選戰、搞政黨是很花錢的事
也毋怪有人稱台灣選舉為有錢人的遊戲
既然是這樣的環境
時力秘書長說徐拿.借錢是為了發薪水
而確實一個政黨各地黨部的地租、水電網路費這些都是錢
更別論請黨工、助理這些也通通都是成本
雖然說如果犯法那的確是NG沒錯
但大家也看過不少社會新聞是貧賤家庭百事哀
由於日子過不下去只好鋌而走險弄錢的案例不在少數
這些人的出發點也不是貪婪或想賺錢,而是日子真的快過不下去
考量到這些,身為大家長的永明借錢發薪這理由真不能給過嗎??
也許問這問題有點荒謬
不過想到走私可以當超買
那有對價關係的收錢稱為借錢發薪
好像也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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