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轉貼疫情「以核養綠」黃士修移送法辦 法官裁不罰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8-11 12:18:27
1.新聞網址︰
※超過一行請縮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72525
2.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3.新聞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以核養綠公投發起人黃士修轉貼孫姓網友於臉書上發表武漢班機返台「沒有什麼登機檢疫
…」的網聞,與孫被依違反社維法送辦,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如何落
實登機檢疫,可受公評,黃、孫沒有造謠,裁定2人不罰。可抗告。
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移送說,孫姓網友今年2月4日在臉書發表疫情的不實訊息,指「...
沒有什麼登機檢疫,沒有什麼一一量體溫,也沒有人留下我們的聯絡方式,什麼都沒有。
我花不到20分鐘快速通關入境...」,黃士修隨後在「爆料公社」、臉書轉貼,2人造謠。
法院調查,孫姓網友張貼的內容,是他個人今年1月20日搭機返台入境的見聞,依他所述
,飛機降落後,機長有廣播,但沒有專人登機量體溫,也沒有人留乘客聯絡方式,與同一
班機乘客的證述相符,不是憑空捏造訊息。
法官認為,孫搭班機自武漢返台,如何落實登機檢疫,攸關社會大眾健康及公共衛生,屬
可受公評之事,孫對公共事務發表評價,而黃士修轉貼孫的貼文,均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的範疇。
法官認為,孫姓網友貼文主要是質疑及抒發不滿情緒,不是捏造謠言,與社會秩序維護法
處罰要件不合,孫、黃都不罰。
4.附註、心得、想法︰
又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的亂訴案件嗎……?
雖然政治立場實為對立,但以該法律行打壓之實,也不是第一天這樣子了……
註:臺北簡易庭 109 年北秩字第 341 號刑事裁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孫XX於民國109年2月4日11時33分許,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7樓之3,以其申請之臉書社群網站帳號(Sun W**c***),發表一則傳染病
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發文內容略以:「...沒有什麼登機檢疫,沒有什麼一一量體溫,
也沒有人留下我們的聯絡方式,什麼都沒有。我花不到20分鐘快速通關入境...」(下稱
系爭臉書貼文);被移送人黃士修以其申請之臉書帳號(黃士修),於「爆料公社」社團
及其臉書轉貼孫XX前揭有關疫情之不實訊息,被移送人孫XX、黃士修以前開方式於網
路上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因認被移送人孫XX、黃士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
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又按法院受理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是上
開見解於法院審理行為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仍應適用。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5條第2項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
為不罰之裁定。再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
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前開規定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
由,自應於言論自由保障及該條所欲保護之公共安寧維護間進行利益衡量。所謂謠言,乃
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行為。是以,行為人散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
無的放失之內容,須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孫XX、黃士修固坦承有張貼或轉貼前開內容之事實,惟否認有
散佈謠言之行為。觀諸被移送人孫XX張貼之內容,係發表其於109年1月20日搭機返臺入
境時之所見所聞,依其所述該日飛機降落後,機長有廣播,但並未有專責人員登機逐一測
量體溫、確認乘客身體狀況,也沒有人留下乘客聯絡方式等情,核與證人即與孫XX搭乘
同一班機返臺之乘客賴XX、李XX均證稱:飛機降落前有機上廣播,如有發燒需通報或
自主管理,發燒乘客留在原座位,疾管署人員會登機協助,如身體無異狀,可先行離開,
過程亦未簽署任何官方文件等情相符,可知被移送人孫XX於臉書張貼內容與事實相符,
並非憑空捏造。再者證人賴XX雖提及下飛機後在天橋連接道靠航廈出口有架設紅外線體
溫測量器等語,然證人李XX則證稱:其並未注意有該體溫測量器等語,可見此為個人察
覺周遭環境能力之優劣,自難以此能力不足遽認被移送人孫XX有散佈謠言之故意。況且
,就該班機自武漢返臺,如何落實登機檢疫,攸關社會大眾之健康及公共衛生,應屬可受
公評之事,則被移送人孫XX對於公共事務發表之意見及評價、被移送人黃士修轉貼孫X
X所發表內容,均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再觀以被移送人孫XX發表之內容,主要
係質疑及抒發不滿情緒,尚非故意捏造不實謠言而影響公共安寧,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孫
XX、黃士修有移送機關所指之行為,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作者: loveve5566 (PAVONEPOI)   2020-08-11 12:19:00
綠色共產黨Zzz
作者: tontontonni (只有眼淚是真的)   2020-08-11 12:20:00
最愛告人的政府
作者: WTF55665566 (來亂的)   2020-08-11 12:23:00
趕快塑造受害者形象 出來選舉囉~
作者: omanorboyo (omanorboyo)   2020-08-11 12:23:00
轉述事實也要進警局...真的沒印象馬政府整天把網民抓進警局問話
作者: sunnyhung (小黃)   2020-08-11 12:26:00
那樓上可以快移民支那
作者: kevinmeng2 (麻煩)   2020-08-11 12:26:00
菸糞表示:你有被抓嗎?沒有嘛!
作者: omanorboyo (omanorboyo)   2020-08-11 12:27:00
我現在就跟Xi總統跟Xi粉生活在一起了阿 不用多此一舉
作者: Robben (裸奔)   2020-08-11 12:28:00
原來不說時間就好了 真棒
作者: r13974682 (UU)   2020-08-11 12:29:00
新聞寫無政治傾向 怎麼又變菸粉了白粉的新政治
作者: qwilfish (XXXXFISH)   2020-08-11 13:07:00
反正民主國家政府告人通常結果也是法律認證 又不是用行政權打壓或干預司法
作者: jj314257 (PTT流浪公民)   2020-08-11 13:12:00
作等黃士修發文吹噓自己多正義多無辜
作者: apato7 (season)   2020-08-11 17:42:00
最莫名其妙的是,警方憑甚麼可以不先調查網友所言是否為真,就直接加以送辦,讓人民還要跑法院?既然法官都可以調查出來人民所言不假,警方如果有調查難道會查不出來?如果查過了發現並無散布不實言論問題還送辦,這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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