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哀~到底是我看不懂法院判決書還是吳說謊?
: 真是讓人費解阿!!如果真如吳所說是因為制度不明則判決內容應該是導往
: 繳交格式不對或是單據缺少導致程序上給錢卻無核銷部分,但是我看起來
: 判決書比較像是"請人當人頭領取助理費用"?因為怕我個人有所誤解,所以
你自己貼的文章都寫得很清楚了 不過你似乎沒看完...或看不懂
: https://reurl.cc/pyDDkb
「依本件卷內資料所示,高雄市議會於發放助理費時,確無明確告知各議員得支領之助理
資格及數額,反直接將助理費用匯入議員之帳戶內,各議員在未有明確規範之指導下,將
上開費用依各自之需求聘任助理,並發放薪資。卻於隔年收受議會通知要求提供 6 名助
理之名單,且總額不得超過 24 萬元,在無奈情況下,只能配合作業,確實等同置各議員
實際須求及處理情形於不顧,且顯非議會已明確告知助理費發放標準,因此本件各議員所
犯情節尚非重大
簡單說議會先把錢匯給大家,直接發了最高額24萬
隔年才說,去年發了24萬 所以你們要給我6個人名單
因為一個人最高4萬喔
有人給助理超過四萬的 不就只好找人頭報了
不難理解吧?
: 貼出來請大家指導指導我一下!至於最後導致判兩個月得易科罰金?這我是沒找到
: 判決書,也可以請板友告訴我讓我參考參考~
改判2個月的懶得找
你PO的文裡面有寫
全部的人都因犯行不重大可易科罰金
十幾個月的也是..所以這點其實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