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有普篩仔再那邊吵
地方為什麼不能驗
要驗可以啊!
可是要依法行政,彰化這個例子就是不符合篩檢條件,也不符合擴大篩檢條件。
然後公務員就給人家驗了。
剛剛推文有個跳針一堆之後,要別人拿法條出來堵他的嘴。
剛剛看到整個傻眼,這個指揮中心講超多次了吧!
要法規是不是?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https://i.imgur.com/HYYCzqd.png
請問一下彰化這個例子,
他有症狀嗎?符合篩檢條件嗎?
要篩檢的時候怎麼通報的?
這個查一下合理吧,還在那邊蓋牌啦、零確診,再確診也是境外啊!
還有,這個個案用什麼預算驗?錢哪來?
一旦通報後,這個病人被不符合程序檢驗的隔離者藥費誰要出?
普篩仔完全無視14天隔離期的規定,一直說彰化這樣多驗是好事啦。
可是如果公務員因此犯法呢?
公務員有疑似違法,當然是政風去查。
如果衛生局長也只能尊重,因為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已經明文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