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針對【內容不實】、【造謠】相關的板規2-9跟2-18討論
先說結論:
我認為2-18比較沒有問題(雖然很少用到)
反倒是2-9,我覺得應該要刪除或修正,而不是加重處罰
原因是比起板規2-18規範的禁止行為,2-9所禁止之行為缺乏明確性
: 2-9.板上文章若能提供公正第三方佐證為不實文章,違者刪除。
(以及kero2377提案的加重處罰)
: 2-18.發文指控特定族群或特定人士進行犯法行為需要提供證據以證明,
: 若無法證明者水桶14天。(政治人物不在此限)
板規2-18中,有明確定義的【行為】和【對象】
・行為:發文 且 指控他人犯罪 且 未提供證據
・對象:特定人士或族群,政治人物除外
相對之下,板規2-9所限制之行為就相當模糊
規範行為看似是:發文 且 含不實內容
然而【不實內容】的界定與查核缺乏明確性
【公正第三方】也缺乏明確定義
所謂的法律明確性原則,包含了
【意義非難以理解】
【受規範者所能預見】
【可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若以此為原則檢視2-9與2-18,也能發現相同問題
2-18具有明確性:發文者可預見(指控犯法須提證據)
並可由板主加以確認(是否有指控犯法?是否有提供證據?)
但2-9則缺乏明確性:
發文者難以預見發文的哪一些內容,會牴觸未知的公正第三方
若以此來規範發文者,等於課以無限大的事前查證義務,顯不合理
再者,板主群也難以確認何謂「公正第三方」,並藉以審查
總之,對於板規2-9,我認為缺乏明確性,應該刪除
若要保留,至少應該增加其他要件
而不是單就【內容不實】或【造謠】就處罰
至少應加上要保護之法益
比如社違法63條第五款
: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雖然我想不到政黑板有什麼如公共安寧,這種非保護不可的共同利益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