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件事,我國的立法院本來就可以把行政命令「備查轉審查」,
這是很強的權力,比如法國根本就承認「行政擁有固有的立法權」,
法國是國會的立法權不可介入「行政的立法權」。
邱顯智要說法國不是民主國家嗎!?
任何行政命令一公佈出來,立法院都可以轉審查就搞定!
至於邱顯智要吵說什麼不在會期內,根本巨嬰,
全世界都這樣,國會都有休會啊!
你不滿你就提倒閣啊!不然是在吵什麼?
之前捷克議長來,我就去查了捷克憲法 Czech Constitution,
因為他們是內閣制,但總統又是人民直選,
很適合當成台灣的參考。
https://www.psp.cz/en/docs/laws/constitution.html
(當然我看的是人家提供的英文版,總不可能看懂原文捷克文)
人家會期就規定要有常會會期,(沒像我們寫死一年開兩次常會會期)
然後休會期間一年不能超過 120 天。(也沒寫死幾月幾日開始開會)
反正幾月幾日開議這可以用討論就好。
有像你邱顯智鬼扯的一年整年全年都在開嗎?並沒有。
休會就是明文寫入憲法裡。
不知道邱顯智不滿「國會有休會」是在巨嬰什麼?
行政才是全年,全世界國會都有休會,這才是一般的常識!
美國的行政權和立法權是分得很開,
但是人家美國不同意「行政權擁有立法」,
但美國訂定行政規則(rulemaking)的時候還都有正式和非正式兩種。
邱顯智現在要說他們若沒預告就不民主嗎?
邱顯智要說美國用「非正式方式」來訂定法規命令就不民主嗎?
簡直是鬼扯。
還有啦,函釋本身就是行政命令,
函釋就是解釋性的行政規則。
邱顯智要把函釋轉為法律,這才是騙不懂的人,
用資訊落差來大罵「行政命令」,
結果邱顯智你的依據根本就是行政命令。
函釋轉法律,這才是破壞《行政程序法》的整體性,
為反而反到這樣,有夠無羞恥心。
函釋是行政命令位階,
法律是法律位階。
所以就說時代力量的法條寫出來的水準就是極差,
想到哪才寫到哪,莫名其妙要把 60 天寫進法條裡,
完全沒考慮到這部《行政程序法》是個一般性的法典。
搞清楚,這可不是漏洞,而是這部法本來文字上就要寫得更加一般化,
才能廣泛使用,它本來就是故意寫這樣的,
邱想要的「寫到這麼細節的地步」要寫也是該訂在其他的特別法裡面才寫到更細。
這個《行政程序法》法條上沒寫這麼細,是設計本身就這樣,
本來就是要讓你在各自的領域裡再進一步去規定。
美國的 rulemaking 裡面歷年歷代有多少百分比是有預告?
有多少百分比是用正式程序,有多少百分比是用「非正式程序」?
為反而反的時代力量要不要先去查了再來叫叫叫?
有空發這種「一天就叫人去」的公文,不會先去查別人怎麼做?
真的立法水準就是特別的低。
完全就是在亂搞。
喔對了,美國人還可以用總統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來創建行政機關。
酷。行政組織還可以用行政命令來創立。
我們台灣還規定要用組織法。
依邱顯智的看法應該認為美國竟敢用行政命令來下達,屬於「極不民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