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我們來幫台北市政府訂披薩???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20-09-23 13:56:53
※ 引述《macaron5566 (ptt最真道理性的id)》之銘言:
: 如果我們幫台北市政府訂很多披薩,
: 叫店家送到市政府,當然我們不會在那裡付錢,
: 這樣就變成披薩店被棄單,
: 這時候柯P出面幫忙付錢,
: 請公務員吃披薩,皆大歡喜,柯黑蟑螂共要崩潰了XD
這可能涉及刑法153條的煽動犯罪
不特定人
公然的場合
慫恿不特定人去訂餐點
然後棄單
企圖造成社會秩序混亂
https://www.lawyerli.tw/l/%E5%88%91%E6%B3%95%E7%85%BD%E6%83%91%E7%BD%AA%E7%9A%
84%E6%A7%8B%E6%88%90%E8%A6%81%E4%BB%B6%E5%8F%8A%E8%A7%A3%E9%87%8B/
刑法第153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
拒合法之命令者。」
本罪的重點要件之一是「公然」,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
,例如大庭廣眾、網路、電視、新聞投書等方式,皆屬公然。
另一個重點則是「煽惑」了,所謂煽惑係指「煽動蠱惑」,而行為人煽動蠱惑(慫恿)他
人犯罪或違背合法命令,即可能涉及本條犯罪。
不過實務上認為,煽惑的對象限於「不特定人」,至於煽或之內容尚不限定於不特定之罪
,若是煽惑特定人犯罪,應論以教唆犯,即非煽惑罪的範疇。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20-09-23 13:59:00
備份真快
作者: platinum500a (變形驚肛)   2020-09-23 14:10:00
「如果」真的太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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