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20 改判無罪的桃園吸毒犯弒母案
9/9高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今天9/29撤銷無罪判決
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附上最高法院新聞稿
最高法院審理109年度台上字第4425號梁OO家暴殺人案件之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梁○○因家暴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判決無罪後,檢
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425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
等法院。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一、主文:原判決(指第一審判決)撤銷。
梁○○無罪。
二、判決摘要:
梁○○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下午6時15分許,在其住處,持開山刀猛力揮砍其母致死,再
將其母頭顱自後陽臺向外拋丟至社區前中庭,事證雖明確,然因其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
規定,不罰,而撤銷第一審之有罪判決(梁○○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處無期徒刑,褫奪公
權終身),諭知其無罪。
叁、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臺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均未說明梁○○係何時施用毒品,且
原判決亦未就此為任何認定,何以能僅據該精神鑑定報告書及函判斷梁○○於行為時有可
能處在毒品效用最強之期間?原審非不得傳喚該等鑑定機關之專業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釐清
,或再為鑑定,竟捨此不為,逕判斷梁○○殺人時不排除係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之期間
,而認為其於殺人時係屬違法行為之辨識能力欠缺,有調查證據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
法。
二、原判決未就卷內梁○○坦承施用毒品、證人洪○○關於梁○○施用毒品後有言行異常
情狀之證述及精神鑑定報告指其使用多種毒品物質已數個月之久等相關證據資料,詳究梁
○○施用毒品之際,就其施用毒品後可能在精神異常狀態中持刀揮砍母親致死,是否並無
預見之可能?即逕以梁○○過去經歷僅有酒後鬧事或打人情形等,率認不符原因自由行為
,尚嫌速斷。
三、刑法第87條立法理由明載「監護並具治療之意義」,故監護與否之判斷,應審酌需否
治療之具體情狀。原判決既認梁○○係多重毒品濫用者,則影響梁○○犯本案最強之卡西
酮類毒品是否經觀察勒戒後即無繼續施用傾向?有無需再治療?此等均未據原判決援引卷內
證據資料加以說明,亦未見有囑託精神醫學專家就此診察鑑定。何況,原判決既指無監護
之必要,卻又謂梁○○是否符合因藥癮或其他精神疾病而有防治必要應由衛生機關進行評
估、治療,前後齟齬而有理由矛盾之違誤。
四、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犯罪行為人因刑法第19條受無罪判決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原判決漏未就供犯罪所用之扣案開山刀1把是否符合單獨宣告沒收為論述說明,難謂適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