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寫了一篇給王委員的建議,內容如下:
王委員您好:
我想向您提出一個建議,不知可不可行?
最近幾年法院流行用所謂"心理鑑定"來作為審判的依據之一,
但是這種"心理鑑定"常常變成犯人脫罪的藉口,
更有甚者,還會對被害者家屬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
王委員在您自己的案子裡也有遇到類似的狀況,
因此不知能否想個法子,來遏止這種不合理的"心理鑑定"歪風呢?
如果不能禁止這種無法源依據的鑑定,那是否至少可以改成
"進行這種鑑定時,必須經過原告方同意"呢?
(我稱之為"湯秋香條款")
委員您對這個建議,不知有何看法?
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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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的建議,稱為"湯秋香條款",是因為湯家人就是受到這種不合理鑑定傷害的代表,
大家覺得這樣的建議是否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