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高雄副議長女兒拚立委遭嗆"殺妳全家" 男連撥7通恐嚇下場確定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0-18 14:28:34
1.新聞網址︰
※超過一行請縮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44578?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2-news
2.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3.新聞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記者林伯驊/高雄即時報導
徐姓男子疑先前就不滿國民黨籍高雄市副議長陸淑美,得知她女兒黃韻涵將參選高雄第2
選區立委,涉於投票前夕連打7通電話恐嚇「我要殺妳們全家人」等語;徐落網後辯稱「
純屬情緒發洩而已」,一審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他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定讞。
判決指出,打零工維生的徐姓男子(69歲)今年1月2日下午4點20分,在岡山區住處的市
話,撥打到陸淑美及黃韻涵的服務處,恐嚇「陸淑美、黃韻涵你們很可惡,我要殺妳們全
家人;你相不相信我會殺妳全家。」
相隔2天、1月4日下午2點57分,徐姓男子再打到服務處嗆聲「陸淑美出來!我給她全家死
,『長腿泰(指陸淑美丈夫)』我揍死他」,當天下午4個小時內又陸續撥了5通;服務處
人員則在2日就轉達此事,陸淑美便決定報案,警方於8日循線逮人。
徐姓男子辯稱,「純屬情緒發洩而已」,沒有要恐嚇的意思,法官認定徐在電話中說「殺
」、「火拚」、「死」、「揍死」等帶有加害生命的字眼,足以造成恐懼不安,犯行明確
,考量他表示願道歉卻不認罪,犯後態度不佳,依接續犯以1個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
徐姓男子上訴仍堅稱沒有恐嚇,二審合議庭不採信他的說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定讞。
黃韻涵今年1月11日代表國民黨參選高雄第2選區立委,不敵拚連任的民進黨立委邱志偉。
https://uc.udn.com.tw/photo/2020/10/18/realtime/8780979.jpg
徐姓男子在今年1月間涉連撥打7通電話恐嚇高雄副議長陸淑美(右起)、參選立委的女兒
黃韻涵。圖/翻攝黃韻涵臉書
4.附註、心得、想法︰
「一失足成千古恨」,這句老話說得一點都沒錯呢……
而且若真要洩憤,也總不該用電話恐嚇的形式啊!事後還堅持否認犯罪,真的是可悲!
附註:「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430 號刑事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徐XX並不否認知悉陸淑美係高雄市議員,其得知陸淑美女兒即黃
韻涵出馬競選第10屆立法委員後,於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時間,在其住處以00-0000000號
市內電話,撥打陸淑美、黃韻涵服務處代表號00-0000000號市內電話,經服務處人員接聽
後,其表達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言語等事實;惟否認有恐嚇犯行,辯稱:其並未表達如
附表編號1 所示言語;且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言語,純屬情緒發洩而已,並無恐嚇陸淑美
、黃韻涵犯意云云,經查:
(一)被告知悉陸淑美係高雄市議員,並在得知陸淑美女兒即黃韻涵出馬競選第10屆立法
委員後,於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時間,在其住處以00-0000000號市內電話,撥打陸淑美、
黃韻涵服務處代表號00-0000000號市內電話,經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服務處人員接聽等情
,迭據被告於偵訊、原審及本院供承在卷。而被告在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服務人員接聽電
話後,確有表達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言語等情,亦經原審勘驗卷附電話錄音光碟查證屬
實,且為被告所不否認,核與證人蔡XX、余XX、莊XX、魏XX於警偵證述情節大致
相符,並有陸淑美、黃韻涵服務處電話來電顯示照片、00-0000000號市內電話申裝資料及
通聯紀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09 年1 月2 日偵查報告暨所附智慧分析決策系統
情資蒐索資料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於附表編號1 所示服務人員蔡XX接聽電話後,表達如附表編號1 所示言語等
情,業據證人蔡XX於警偵訊證述明確,衡以證人蔡XX與被告素不相識,僅係在上開服
務處工作期間,偶然接獲被告來電,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設詞誣陷被告之動機及必要
;況證人蔡XX於附表編號1 所示時間即109 年1 月2 日16時20分許,接獲被告來電揚言
殺害陸淑美、黃韻涵全家後,隨即將此事轉告陸淑美、黃韻涵及服務處其他人員,並於同
日18時25分許報警處理等情,有證人蔡XX109 年1 月2 日警詢筆錄在卷可稽,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陸淑美、黃韻涵及證人余XX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之後上開服務處人員即開始
對被告來電進行電話錄音等情,此觀前述勘驗電話錄音光碟之情形即明,倘非被告於電話
中揚言殺害陸淑美、黃韻涵全家,使證人蔡XX認為事態嚴重,證人蔡XX豈會徒增驚擾
,將此事告知告訴人等及其他同仁,進而報警處理?再依被告所不否認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其致電上開服務處之時間及言語內容,可知被告於同年月4 日多次致電上開服務處,
揚言殺害陸淑美、黃韻涵全家,加以被告自承其係對陸淑美有所不滿,於獲悉陸淑美女兒
黃韻涵出馬競選立法委員後,為發洩情緒,乃致電服務處表達如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言語
等情,益徵被告係基於發洩不滿情緒之動機,而於附表編號1 所示時間,致電服務處揚言
殺害陸淑美、黃韻涵全家,被告辯稱並未表達如附表編號1 所示言語云云,不足採信。
(三)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將加惡害之旨通知於被害人而言,且恐嚇係僅以
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或付諸行動為必要。又該言語或
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
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屬當之。觀諸附表編號1 至
7 所示言語內容,帶有「殺」、「火拼」、「死」、「揍死」等含有加害他人生命、身體
用意之字眼,欲加害對象包括陸淑美、黃韻涵及其等至親黃榮泰(即陸淑美配偶、黃韻涵
父親,見原審卷第59至62頁所附陸淑美全戶戶籍資料)。衡諸一般社會大眾對於該等用語
之理解及感受,客觀上確實足以造成陸淑美、黃韻涵之恐懼不安,核屬恐嚇之言語無誤,
此由經證人陸淑美及黃韻涵於警詢明確證稱:其等經由服務處人員轉述後,深感壓力及恐
懼等語即明,足徵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恐嚇言語,經由附表編號1至7所示服務處人員
轉告後,惡害之通知已到達陸淑美、黃韻涵,並使其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再者
,被告係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言語含有加害陸淑美、
黃韻涵及其等至親黃榮泰之意,應知之甚詳,詎其仍致電陸淑美、黃韻涵服務處為上開表
示,主觀上具有恐嚇陸淑美、黃韻涵之犯意甚明。至其所辯發洩情緒云云,僅涉及被告犯
罪之動機,仍難解免其本件恐嚇犯行之犯罪故意及罪責。
(四)至起訴書雖記載被告之犯行使陸淑美、黃韻涵及其「家人」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安全;被告以撥打市內電話為恐嚇陸淑美、黃韻涵及其「家人」之犯行部分,因檢察
官並未具體指明所謂陸淑美、黃韻涵「家人」之身分,且綜觀全卷,亦未有陸淑美、黃韻
涵之「家人」證述因接獲被告之惡害通知而心生畏懼等情,尚難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併
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上訴論斷:
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305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並
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陸淑美有所不滿,在其女兒黃韻涵出馬競選立法委員後
,為逞一己之快,竟在競選期間內致電其等之服務處進行恐嚇,足見其法紀觀念淡薄,所
為實屬可議,造成陸淑美、黃韻涵之恐懼及從事競選活動之擔憂;犯後雖表示願向陸淑美
、黃韻涵道歉,尋求其等原諒,惟仍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並衡及被告犯罪之手
段、恐嚇之用語、接續實施之時間,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以打零工維生,
日領約新臺幣1,300元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權,應屬適當。被告上訴意旨,猶執上開辯詞,否認犯
罪,並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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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時間 │接聽者│ 恐嚇內容 │
├──┼──────┼───┼──────────────────────┤
│ 1 │109年1月2日 │蔡XX│陸淑美、黃韻涵你們很可惡,我要殺妳們全家人;│
│ │16時20分許 │ │你相不相信我會殺妳全家。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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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9年1月4日 │余XX│陸淑美出來!我給她全家死,「長腿泰」我揍死 │
│ │14時57分許 │ │他(台語)。 │
├──┼──────┼───┼──────────────────────┤
│ 3 │109年1月4日 │魏XX│陸淑美的服務處是吧!妳叫她老公出來,我跟他火│
│ │15時3分許 │ │拼,他叫做「長腿泰」(台語),看約什麼地方火│
│ │ │ │拼就好了,我殺你全家。 │
├──┼──────┼───┼──────────────────────┤
│ 4 │109年1月4日 │蔡XX│我要殺死他...「長腿泰」(台語)...叫他小心一│
│ │15時43分許 │ │點,好幾遍了給他跑掉了。好幾遍跑掉了,我給他│
│ │ │ │死! │
├──┼──────┼───┼──────────────────────┤
│ 5 │109年1月4日 │莊XX│你叫「長腿泰」出來跟我講(台語)...我給他死 │
│ │18時42分許 │ │,我叫他死,他家死光光(台語)...我叫你家死 │
│ │ │ │光光可以吧.。 │
├──┼──────┼───┼──────────────────────┤
│ 6 │109年1月4日 │莊XX│陸淑美我殺你全家,他老公「長腿泰」(台語),│
│ │18時47分許 │ │我殺他全家。 │
├──┼──────┼───┼──────────────────────┤
│ 7 │109年1月4日 │莊XX│叫陸淑美出來火拼,叫陸淑美出來火拼。 │
│ │18時53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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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itenoise (鋼鐵牧師)   2020-10-18 14:39:00
這人有這麼恨國民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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