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enty-second Amendment;Amendment XXII
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
第一款:無論何人,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不得超過兩次;
無論何人,在他人當選總統任期內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超過兩年,
不得當選擔任總統職務超過一次。
但本條不適用於在國會提出本條時正在擔任總統職務的任何人;
也不妨礙本條在一屆總統任期內生效時正在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的任何人,
在此屆任期結束前繼續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
第二款:本條除非在國會將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內,
由四分之三州議會批准為憲法修正案,不得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