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標題並不代表我個人立場,而是我觀察到的現象。
剛好同婚專法通過了,而今天也舉行了同志大遊行,想說藉這個機會討論。
只要是人,就有喜好跟厭惡,為什麼明明讓我覺得不舒服的事情,我不能表達自己不喜歡的
感受,否則就是歧視。
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裸露。
同志大遊行在八卦版被砲最兇的就是裸露,還有一些奇幻的標語訴求。
異性戀男生裸露加那些標語
->女生:這男的是不是變態,趕快報警抓起來。
同性戀男生裸露加那些標語
->女生:性別平權,勇於做自己好棒棒
有人知道為什麼嗎?
說好的性別平權,為什麼會有雙重標準?
為什麼對於這樣的文化我只能表示認同而不能有任何反對,否則就是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