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網址︰
※ 網址超過一行 請縮網址 ※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99696
2.新聞來源︰
上報
3.完整新聞標題
※ 請完整轉載標題 請勿修改與編排 ※
【釋字796號】假釋後犯輕罪「一律回籠」部分違憲 大法官:違反比例原則
4.完整新聞內容︰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
大法官6日做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刑法規定「假釋出獄再犯罪者,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應
撤銷假釋服完殘刑」,宣告此法違反比例等原則、部分違憲,即日起失效。
刑法第78條第一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規定受假釋人出獄後再犯罪,不論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
,一律撤銷其假釋;聲請釋憲共有6名當事人,假釋期間時,犯下酒駕、兒少條例、強制
性交、傷害、肇事逃逸等,遭判有期徒刑;因當事人曾被判無期徒刑,若依造刑法第78條
第一項還須回籠服完殘刑,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若受假釋者因再犯罪被判緩刑或6個月已下有期徒刑,導致其需再入獄執行
殘刑,就目的上並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的保障人身自由意旨
,即日失效。
大法官強調,若受假釋人再犯罪,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即日起,假釋審查委員會應
依解釋意旨,斟酌是否要撤銷假釋;檢察官如果已收案,也要依本解釋意旨斟酌是否要執
行撤銷假釋。
大法官表示,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法務部早已提出修正案,改為受假釋人出獄
後,若再度犯罪,被判6月以下徒刑,「得」撤銷其假釋,意義與796號解釋相同。但還是
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法條文義「太過明確」,難讓法院有裁量空間,在文義
範圍內獲致合憲判決,也無從以目的性限縮來填補,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比例原則
疑慮。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如果於受假釋人故意更犯之罪是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
告,就該更犯之罪,或暫不執行,或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至於是否應變更原受的
社會處遇改為入監執行,應再個案審酌,不應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即一
律撤銷假釋。
林輝煌說,本號解釋只針對「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
個案受假釋人亦應一律撤銷假釋」部分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因此,若所涉更犯罪的罪責
,非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就不屬「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
撤銷其假釋」範疇。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標題裡面有一個字我覺得是編輯打錯了 所以我把他改正了
原本的新聞打違法比例原則 但我覺得應該是違反才對
台灣果然是天堂 尤其對於犯罪者來說
犯人假釋後再犯居然還要考慮需不需要直接載回去蹲
實在滑天下之大稽
話說菜政府換這批大法官換多久啦?
這段時間到底做了些啥阿?
雖然看最後一段
很像是解釋了只有假釋犯 犯了六個月以下的輕罪或緩刑 才會有這個問題
但我覺得假釋犯再犯罪是屬累犯 累犯怎麼可能有輕罪呢?
實在不理解這個解釋要用在哪個地方...而且再犯的犯人可以緩刑嗎?...
越想越不明白
※ 「Live」、「新聞」、「轉錄」此類文章每日發文數總上限為3篇,
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