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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屆美國國會可能迅速修訂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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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主黨擊敗唐納德·特朗普,拿下美國國會的控制權,拋棄“程式性阻撓議事”的做
法,就能終結共和黨作為少數黨對聯邦政府的把持。美國國會無需修訂憲法就可以通過立
法來重塑政府的形式,這個權力比多數人想象得更大。
重塑政府形式的權力來自憲法本身——不僅存在於憲法中的選舉條款,也存在於該法第14
修正案鮮為人知的部分。重塑政府是美國國會忠實於憲法修正案初衷的體現。
如果我們能順利挺過2020年大選,新一屆美國國會應當進行兩處修訂,才能從我們的腦海
中把這場噩夢抹去。
首先,美國國會應該通過法案,訂立一部全面的聯邦法典,對各州的投票和計票方式,以
及執行所有聯邦選舉的方式做出規定。目前,各個州對郵寄投票、計票、分類和選票保管
的規定都各不相同。 這不僅是系統運轉不靈和混亂的問題,也不符合憲法要求。它與美
國憲法第14修正案第一款中表述的理想狀況存在衝突,即每個公民,無論居住在哪個州,
都享有同樣的“聯邦公民特權和豁免權”。 常聽說在所謂的“屠宰場案”(1873年)中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沒有體現這種特權或豁免權,但這不是事實。自那時起,最高法院
的判決便一直秉持著憲法體系所賦予的“特權和豁免權”,包括投票權。近年來,最高法
院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和肯尼迪(Anthony Kennedy)都曾援引過這一條款——
肯尼迪在一樁知名案件中援引這一條款,最終推翻了州法律對在國會任職期限的限制。
根據憲法第14修正案第五款,國會有充分權力通過適當的立法,來確保聯邦公民相關特權
和豁免權的統一,不受各州限制。
作為聯邦公民,在各個州都應當擁有同樣的投票權:選民身份的規則一樣,郵寄投票的方
法一樣,一切都相同。例如,住在華盛頓州的人,應該和住在亞拉巴馬州的人一樣,享有
同樣的安全保障權。選舉日發生任何混亂,都將是對我們作為聯邦公民權利的剝奪,整夜
的騷亂也許就因為賓夕法尼亞州和俄亥俄州計票方式不同。
即使不考慮“特權和豁免權”條款,美國國會也總是可以按自己想要的方式進行國會選舉
。在任何形式的司法審查出現之前,立憲者在1787年就已經實現了讓國會凌駕於各州的任
何和所有“規定”之上,包括如何計票。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四款(即所謂的選舉條款)明
確規定,國會可以推翻任何影響國會選舉的規則。具體而言,該條款稱國會選舉的“時間
、地點和方式”由各州規定,“但國會可隨時制定或修改此類規定。”
如果美國國會對國會選舉擁有支配權,那麼對總統選舉使用不同的規則就太荒唐了。事實
上,如果某個州試圖對國會選舉和總統選舉採用兩種不同的制度,那麼根據憲法第一條第
四款,國會也完全有權制止這種任性妄為。
現在,眾議院有一項禁止黨派不公正地改劃選區的法案。如果民主黨掌控了國會,他們應
該更進一步,修訂聯邦選舉的所有規則。否則,這個決定將由變幻莫測的最高法院來做—
—最近的例子來自大法官佈卡瓦諾(Brett Kavanaugh),他提出了自己的關於何時停止計
算缺席選票的規則。
第二項修訂無需修改憲法,國會即使不完全廢除選舉人團制度,至少也可以讓它失去作用
。怎麼做呢?按比例投票。讓每個州對選舉人進行分配,以反映每位候選人在該州所獲得
的普選票份額。應該像現在民主黨人在州初選中分攤代表選票那樣選擇選舉人。不再採取
幾乎每個州都採用的“得票最多者當選”或“贏家通吃”辦法。
國會已經規範了從普選到選舉人團的選舉過程。例如,從1845年起,聯邦選舉必須在每年
11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首個星期二舉行。大量其他法律影響著選舉人團對選舉人的選擇
。即使在“布什訴戈爾案”(2000年)中,保守的多數派也認為決定選舉人團的“州”選
舉必須遵守聯邦法律——即憲法第14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
如果說“布什訴戈爾案”說明了什麼,那就是聯邦法律對每個州將派誰作為選舉人參加選
舉人團有最終決定權。根據憲法第14修正案第五款,按照“適當立法”下的平等保護條款
,國會必須擁有與最高法院同樣的權力來規範總統選舉的計票。
不過,難道說各州根本不需要舉行選舉嗎?
這是一些共和黨人觀點背後的想法——到目前為止這麼想的人還很少:根據憲法第二條第
一款,由共和黨控制的州立法機構可以忽略對特朗普不利的普選,並指定出承諾投票給他
的選舉人。換句話說,如果州立法機構不喜歡選舉結果,它可以凌駕於民眾之上。
憲法第二條第一款是這樣說的:“各州應按照州立法機構規定的方式指定……”代表本州
的選舉人。1787年制定的初版憲法沒有提到民眾的選舉。的確,在“布什訴戈爾案”中,
保守的多數派也認同各州根本不需要舉行普選的觀點。
但最高法院也認為,如果各州想舉行普選,那麼每個人都有憲法賦予的基本投票權。州普
選的投票權就是如今聯邦法律規定的投票權。一旦行使了投票權,任何州都不能剝奪。
然而,真如“布什訴戈爾案”所體現的那樣,美國憲法允許州立法機構省略掉總統普選?
無論南北戰爭之前的法律(即1787年的“舊”憲法)可能如何規定,在1868年頒佈了第14
修正案後,就不可能根據南北戰爭後的“新”憲法做出這種論斷。的確,一些法官總會忘
記美國發生過南北戰爭,一支聯邦軍隊佔領了11個南部同盟州,在此期間憲法朝著有利於
聯邦政府的方向被大幅修改。
總統大選中的投票權是或者說應該是聯邦公民的一種特權和豁免權,而且每個州都必然相
同。這些我們暫且不提,單說美國國會不可能允許前南部同盟州的立法機構通過讓立法者
選擇誰加入選舉人團,來繼續剝奪奴隸的公民權。
不妨用谷歌搜索一下第14修正案的條文。“布什訴戈爾案”的多數派們似乎在看到第一款
(平等保護條款)後,就沒有將頁面向下滾動到第二款,而正是第二款或多或少地排除了
所謂各州可以省略掉總統普選的說法。
該款條文稱:“如果某一州的任何公民……被剝奪了任何選擇總統選舉人的投票權,該州
在國會中的代表基數將被按同樣比例縮減。”筆者刪掉了有關剝奪“21歲以上男性”公民
權的文字,因為這部分內容實際上已在第19和第26修正案中被修改,改為包含18歲以上所
有性別的美國公民。
如果說,憲法規定我們人民有選舉總統的權利,這還不夠強硬的話,我們很難知道什麼會
更強硬。如果一個州選擇不舉行普選,或者無視普選,那這個州就應失去它在國會的全部
代表。這就是1868年傳達給密西西比州的資訊,至今還記錄在冊。
因此,根據第14條修正案第五款,國會可以制定各州必須遵守的規則,就像法院在“布什
訴戈爾案”中給佛羅里達州制定規則一樣。這是第二款中明確規定的一項投票權利,不能
被剝奪。至於如何計算選票,就像“布什訴戈爾案”一樣,屬於聯邦法律問題。
它與國會選舉條款中規定的國會權力相同,只是它是根據第14條修正案第一款中的平等保
護條款和第二款中明確表示的總統選舉權而產生的。正如大法官布萊克(Hugo Black)在
1970年的“俄勒岡訴米切爾案”中所說:“不能強辯稱,國會對總統選舉的影響力不如它
對國會選舉的影響力。”
即使共和黨在2022年奪回國會控制權並試圖扭轉這些改變,也很難推翻拜登總統的否決。
依據新規,只需在2024年舉行一次選舉,就再也無法回頭。
再往後,就像國會第一次通過法令將投票年齡降低到18歲一樣,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來修
補。很好,屆時將由在普選中失敗的人統治這片土地。撰文/Thomas Geoghegan 編輯/楊
貴、趙曉緣 翻譯/王忠、邵璐寧、丁虹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大家都用統一的投票方式
我想兩黨都不會有意見
至於改掉選舉人團贏者全拿
用比率來分.....那還不如普選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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