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1-17 13:35:381.新聞網址︰
※ 網址超過一行 請縮網址 ※
http://udn.com/news/story/7321/5021315
2.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3.完整新聞標題
※ 請完整轉載標題 請勿修改與編排 ※
蔡正元批彭文正夫妻詐健保賠20萬 判決理由出爐
4.完整新聞內容︰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
政論節目主持人彭文正、李晶玉不滿前立委蔡正元在臉書上指他們遭爆赴美生子「詐健保
」、生美國人有什麼臉談陸生健保,各向蔡正元求償200萬元,士林地院一審判彭、李敗
訴,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逆轉改判蔡正元應賠償彭文正、李晶玉各10萬元,並在臉
書公開刊登道歉聲明7日,可上訴。
判決理由指出,蔡正元的言論並非主觀的評論,而是可證明真假的「事實陳述」,但蔡正
元只憑新聞報導為依據,卻無視媒體報導李晶玉的澄清聲明,加上沒有合理查證,應該擔
負損害賠償責任。
蔡正元2016年3月30日在臉書發文指出,彭文正、李晶玉被爆刻意赴美產子,「詐騙」健
保費,彭李兩人愛台灣不離口,拜台獨不離手,但專程去生美國人,「拒絕」生台灣人,
心思令人疑竇,專程赴美產子,又結合美國特殊醫療診所,弄單據回台灣「詐健保」,彭
李兩人又有什麼臉在電視上談陸生健保。隔天再將文章貼到LINE群組「連正上線」分享。
刑事部分,彭、李自訴蔡正元妨害名譽,法院認為彭、李是知名節目主持人,也在節目中
將陸生納入全民健保議題列入討論,蔡正元言論是對彭、李涉及公共事務領域的事項加以
表述,屬可受公評事項,蔡無罪確定。
民事部分,一審認為蔡正元沒有調查、偵查權限,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難期
蔡能即時向健保署查明客觀事實,認為蔡的言論不具違法性,判彭文正、李晶玉敗訴;案
件上訴二審,高院今逆轉改判蔡正元應賠償彭文正、李晶玉共20萬元,並在臉書公開道歉
7天。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一審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61 號民事判決」的說法:
第四段第四項(法院判斷)
⑴新聞媒體較之一般私人,理當具有更高之專業能力及查證能力,而於105 年3 月30日當
時,已有不只1 家新聞媒體發表與系爭言論(一)相關之報導,且該等新聞媒體亦非無名
氣及可信度,則被告於閱讀該等報導後,自有合理可信該等報導業經撰文報導記者查證後
為屬實,並作為其判斷發表系爭言論(一)時所提事實之依據;
⑵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一)當時,已存有與系爭言論(一)相關之新聞報導,且系爭言論
(一)內容尚無明顯逾越該等新聞報導;又綜觀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一)之全文,可知被
告所為系爭言論(一)實係延續前文即「彭文正李晶玉被爆刻意赴美產子『詐騙』健保費
」而為申論,且已在文章下方附上新聞報導連結網址,則其清楚表明「被爆」2 字並附上
新聞報導連結網址,當可使閱聞者知悉其係依據新聞之報導而發表言論,並使閱聞者得以
利用網路特性循此獲悉相關新聞報導內容;另如附件五所示內容(含系爭言論(二)),
復僅係被告自其「前1 日」、「閱讀權限設定為公開」之臉書,直接複製如附件四所示內
容(含系爭言論(一))之相同文字及格式,貼上只有89名成員之「連正上線」LINE群組
,則衡以不特定社會大眾本即得閱覽被告臉書所載之系爭言論(一)、被告只是將其臉書
發文轉貼在「連正上線」LINE群組、該群組內其他人員只有88人,並非任何人均得輕易閱
聞內容,暨系爭言論(二)與系爭言論(一)相隔之時間僅約1 日等情,尚難遽認系爭言
論(二)有實質擴大或變更系爭言論(一)之影響範圍,或被告對事實真相有重大缺乏合
理關注之情事,是依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時間、態樣、方式等觀之,原告名譽受被告所為
系爭言論侵害之程度,難謂特別嚴重;
⑶觀諸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全文內容,其目的係依新聞報導評述「赴美產子」、「陸生健
保」等與公共利益相關之事務,尚非專以侵害原告名譽為目的,而原告身為全國知名公眾
人物,對於此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其名譽權之保護即應對被告之言論自由作較大程
度之退讓;
⑷被告非屬具有調查、偵查權限之公權力機關,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實難期
被告得即時向健保署查明系爭客觀事實,此觀系爭客觀事實乃經由本院函詢健保署,該署
於107 年1 月17日復函後始得確認益明;
⑸被告就系爭言論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應綜合各項相關因素加以考量判斷,不以有
無向原告查證或為平衡陳述為唯一判斷標準;本件原告既為全國知名公眾人物,亦有較一
般私人更強之澄清事實能力,則其當就所涉公眾事務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
監督,是被告縱未向原告查證或為平衡陳述,亦難逕認其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等一切情事
,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等加以衡量,認就本件個案事實所涉情形,依被告所提證據
資料,並未極端違反一般負責任且對他人名譽權有適當尊重之人所應為之查證與合理判斷
,被告已盡其合理查證之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客觀上尚未達違反現行
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程度,是依上說明,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不具違法性,自不能成立侵權
行為。至本件個案事實所涉情形,與另案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壹傳媒出版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對於原告所涉侵權行為情節,尚有不同,
則其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仍應依個案事實之不同分別斟酌判斷,非可等同視之,併
此指明。
而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637 號民事判決」的判定,則如新聞原文所示。
被反轉的原因,大概就在於「言論自由」遭到無限上綱了吧?
只能說,希望蔡氏前立委可以反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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