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vatzky (My Prince)》之銘言:
: 單親媽媽下藥勒斃年幼兒女 法院:不判死刑有違天理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41998
: 心得:
: 過去幾年許多社會案件,
: 殺人放火強姦分屍酒駕性侵砍頭殺警的兇手很多都逃過死刑,
: 但這個媽媽照顧小孩,壓力太大本想帶著小孩一起死,
我直接講了,這種小孩是父母的附屬品,生殺予奪父母一手掌握的想法超級噁心
小孩是還沒長大,需要保護的人,監護人存在的目的是保護幼小個體平安長大,
這是一種責任,而不是可以呼之則來隨意處置的財產
被告2/13就嘗試用枕頭悶死兩個小孩未果,2/15又將安眠藥摻入果凍餵食後使用
童軍繩將兩人勒斃,過程中被害人皆有驚醒反抗,但年幼體弱還是被殺。如果隨
機殺害路人、殺害朋友後桶屍叫做天理不容,那殺害至親未遂後再度下手叫甚麼?
我自己對死刑是不確定論,廢死只要有配套能永久隔離罪犯,我可以接受。但在
台灣仍有死刑的現況下,我不能理解殺路人要槍斃,殺自己幼子其情可憫的理由
如果單親弱勢可以是免死的理由,難道貧窮精障就不弱勢嗎?
: 結果小孩死了自己沒有死,卻被判死刑,
: 各位覺得法官判的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