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nyeah ( 湯元嗎)》之銘言:
: 推 notepad67: 名 稱:臺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 12/06 14:31
: → notepad67: 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12/06 14:31
: → notepad67: 異動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 12/06 14:31
: → notepad67: 綜字第1076028093號令 12/06 14:31
: → notepad67: 制定公布全文九條 12/06 14:31
: → notepad67: 第 三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 12/06 14:31
: → notepad67: 除依該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 12/06 14:31
: → notepad67: 第四款規定辦理者, 12/06 14:31
: → notepad67: 減徵應納地價稅額百分之八十及應納房屋 12/06 14:31
: → notepad67: 稅額百分之二十外, 12/06 14:31
: → notepad67: 其餘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12/06 14:31
: → notepad67: 法規說不徵,北市府故意收來賺錢 12/06 14:32
又是一個法規看一半的
母法:住宅法
第 22 條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
服務、幼兒園使用之租金收入,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
二項第四款收取之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
第一項及前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
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臺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第1條 本自治條例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制定之。
第3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除依該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
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者,減徵應納地價稅額百分之八十及應納房屋稅額百分
之二十外,其餘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前項租稅減免之期限,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簡單來說,就是最多只有10年的房屋稅地價稅減免
不是永遠都不用徵稅
然後看那天苗拿出來的圖卡
成本欄中的房屋稅地價稅,都有括弧(107年後最常免徵10年)
右下角也有提到這個法規的10年優惠規定
https://imgur.com/UW4Jo1x
結果現在要帶風向好像是永遠都不用收,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