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我查了好久中華民國憲法都沒有寫合一或是分離
只查到這些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四九0號解釋參照)。
國家不得對特定宗教加以獎勵或是禁止
言下之意就是政教分離囉?
那如果政教分離的話
怎麼這麼多宗教活動會有地方政府協辦甚至主辦?
地方政府違憲?
有沒有法律人可以幫解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