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柯文哲器捐案台聯最新回應

作者: k29571159 (水果XD)   2020-12-14 13:48:04
2020/12/14
台聯新聞稿-柯文哲「無心跳器捐」案,監察院應速給人民真相
2019年十一月台聯在監察院外召開記者會,公布了監院「器官捐贈案」約詢台北市長柯文哲的訪談錄音與逐字稿,並總計陸續於YouTube發佈11部訪談影片。台聯對於監院不公開調查結果向人民報告,卻向張武修、高涌誠二位監察委員函送法辦感到莫名其妙。
台聯劉一德主席表示,監察院去年立案調查柯文哲「無心跳器捐」的做法,是否超越當時法規和醫療倫理上有沒有利益衝突,報載調查監委7月3日就已完成調查報告送交委員會時,卻遭到王美玉和王幼玲兩位監委反對,其要求更多具體直接證據而中斷,但是又過了一年多,監院到現在不但沒有公布調查報告,反而是函送自己的監委,真是讓人感到【抓賊的卻被變做賊】的離譜。劉主席說,台聯一直都有收到民眾不管是爆料或是陳情的信函。去年收到的VCD影片,同仁打開一看覺得是攸關人命及醫德之事,對於國內難道「活摘器官」是合法的嗎?人民有知的權利,所以黨部
同仁決定一探究竟。
在影片中,柯文哲回答:「台灣一直沒有無心跳器官捐贈的法律,不過後來衛生署覺得死後器官捐贈,也不要使用葉克膜。」(像如此的答覆內容已涉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7條第1款及第19條,刑法247條-損害屍體罪,如附件一);柯還說:「血液逆流回來,心臟會重跳,當時他們每個,大家都很喜歡做移植的醫生,大家都不願意做摘取的醫生,所以按奈那些人的話,就是把它關掉。」(這樣的答覆內容其已涉觸犯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至於為什麼會對病人施打pavulon呢?柯文哲又回答:「因為電刀一下去會動,所以外科醫生會嚇到,後來我再加了這一條進去。
」(此答覆內容已涉觸犯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監委問柯:「萬一有的家屬說,沒想到他要吃這麼多苦,走的時候不平順..... 」柯文哲回答:「我們沒有跟家屬解釋這麼多,我們給他簽手術同意書,但是沒有跟他這個要怎麼做。」(此答覆內容已涉違反醫療法第 63 條,如附件三)
劉一德說,台聯去年召開記者會表示:「台聯將收到的錄音檔及逐字稿全文交給監察院並建請深入調查,若48小時內得不到監院回覆,就會繼續公布相關事證。」後來因為監察院完全沒有回覆,台聯就陸續公佈了收到而剪輯的影片。他認為負責任的監察院應該徹查到底,為什麼不公開2018年就立案調查的柯文哲「無心跳器捐」一案?為什麼王美玉和王幼玲兩位監委要阻擋公開資料?難道監察院在掩護柯文哲市長什麼嗎?劉說這是人命關天的事,監察院應該做的事是速給人民真相,而不繼續給人民有尸位素餐之感。
附件一: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7條第1款及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為醫師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及第1款: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資格、條件等文件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核定。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刑法247條-損害屍體罪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二: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三:醫療法第 63 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附上連結,大家會更清楚
https://youtu.be/zf5PUDDT32c
作者: www115ui8 (......)   2020-12-14 13:49:00
擅自公開本來就要被調查啊
作者: laiobart (誠實是最好的謊言)   2020-12-14 14:08:00
綠共自己洩密違法都可以沒關係,然後自己對錄音黨解釋~
作者: tannoy (HiYou)   2020-12-14 15:03:00
柯萊兒:
作者: driftingjong (長空浪子雁)   2020-12-14 17:45:00
故意混淆柯講話內容的一群DNR台聯看來已無舞台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