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黨文傳會副主委黃子哲指出,該法第13條是帝王條款,它讓NCC可以認定誰妨害國家安
全而開罰,
網管法草案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妨害國家安全。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國安法
第 2-1 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
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
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
磁紀錄。
第 2-2 條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看懂了嗎黃子哲
國安法把違反國安的定義寫得很清楚
另外國安法2-2條就明訂網路也是國安法的管轄範圍,所以網管法寫進去並無不妥
不要這麼緊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