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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第 62 條
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
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加上違反防疫規定可以罰百萬
最高可以處關三年加罰百萬
台灣的法律真要玩死人很簡單的
※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新聞報導紐西蘭機師不承認自己有症狀
: 但是周圍的人都說他有,結果調查出來是確診的
: 然後對這個情形莊人祥評論是
: 「國情不同 沒戴口罩習慣」
: 難怪外國會爆炸,真的大開眼界
: 這個應該重罰吧,大家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