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鄉民詢問,類似問題,小弟於此過渡期間,暫定該解釋,
非小組裁定,乃基於 板主義務規範 中,對於文章管理權之認定,
亦基於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中看板違規行為之責任。
政黑板規中第六章第10條要求所有判決、板規制定,要求要兩位板主以上判定。
但此次板主總辭,小組基於小組長義務規範中之板務緊急處理權介入
政治黑特、政治黑特檢舉兩板。
故,在代管期間小組長任代管板主,並無其他板主共同分享板務,
若有其他人分享板務,小組長亦得慎重考量是否要介入板務,介入並非必然。
若當時有板主願意留任,自然小組也僅有"考量介入"但會不會介入,
仍待該客觀情形發生而定。
換言之,小組長之代管,是基於義務,但不能以此長期運作;
而此代管期間,板規 6-10 之規定,對於僅有單位代管板主的政黑兩板來說,
無疑是管理窒礙。
故,對於 6-10 判決須要兩位板主以上判定。
於代管期間的小組長解釋為,
若板主僅有 1 人,那板務問題已並非屬合議問題。
而是板主如何有效執行管理。
目前看板已無複數板主,自然也無需要與其他板主「共享」的問題。
逕自判決自然亦符合6-2規範。
本文對於 6-10 僅於代管期間,小組長基於義務,緊急介入所做出的合規解釋。
未來板主若有考量到看板僅剩單位板主,要怎麼實施其規範,而另訂之,
或重新解釋,自然也是新任板主的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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