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manorboyo (omanorboyo)》之銘言:
: 現在罷免制度是25%以上同意>不同意就成立
: 但3Q哥認為小黨要是被藍綠聯手就輕鬆罷免
: 因為假設有8個議員每個人都拿1萬票當選
: 扣掉自己1萬票那藍綠聯手罷免將近7萬票耶
: 這樣敢勇於對抗藍綠兩方的小黨不就太可憐
: (雖然王浩宇一例就完全打臉3Q論點)
: 所以他認為罷免案必須加上另一個條件
: 當初我得了1萬票 如果罷免能找回超過1萬票
: 投下不同意罷免 即使同意過25%門檻也算失敗
: 因為這代表我做的很好 支持我的人反而上升
: 罷免案不同意票數比當選還多的我不該被罷免
: 大家覺得3Q哥的邏輯很棒棒嗎@@?
議員是一選區多席次,跟立委大大不同,
而且現行罷免制度對議員來說確實不利,
舉例來說:
議員當選只要一兩萬票,也就是說議員的民代資格
理應是一兩萬票的民意基礎即可成立,
但罷免制度卻否定了一兩萬人的民意代表的當選資格。
問題是,以議員的地方民代屬性來看,
八萬人的民意是否可以否定一兩萬人的民意?
如果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一開始就不應該採用
一選區多席次制度,而是像立委那樣採用一選區少席次,
如此還可以替納稅人省錢,根本不需要這麼多議員席次。
所以我覺得罷免制度宜加上一個條件,
那就是當"不同意罷免票"大於"當年該區最低當選得票數"
時,罷免就不成立。
以現行制度來看,最極端的情況下多數支持者的
政黨可以把該選區的少數政黨議員全席罷免掉,
這在現行制度上是辦得到的。